抵押是指債務人在法律上把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但債權人並不占有財產,以財產擔保的債務壹經償還,財產所有權的轉讓即告結束,設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中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這壹優先受償權是以設置抵押的實物形態變成值來實現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實物形態為抵押主體,以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為方式作為債務擔保的壹種法律保障行為。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作為抵押而取得的銀行貸款稱為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適用範圍
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註冊,並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
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按《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核定,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含)以上;
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的要求;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人必須依法享有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並向銀行明確表示願以該抵押物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以房產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70%;以交通運輸工具、通用機器設備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不 得超過60%;以專用機器設備和工具,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