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敏(農行江蘇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產抵押辦理為期壹年的最高額抵押貸款,相關登記手續齊全,期間該抵押資產被法院查封,由於法院未及時將這壹情況告知抵押權人(銀行),導致銀行在抵押資產被查封後仍發放了壹筆貸款,該筆貸款對抵押資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楊長海(中國農業銀行江蘇分行內控與法律合規部):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壹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為了平衡最高額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權優先權的實現設定了壹定的限制。《物權法》第206條第4款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根據上述規定,若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銀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但銀行事實上知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銀行繼續發放貸款,則新發放貸款的抵押優先權將不受法律保護,銀行貸款將發生失去抵押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銀行新發放的貸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達到以下兩個條件:壹是最高額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抵押權人事實上知曉查封、扣押的事實仍繼續發放貸款的。如果上述兩個條件不成立,則銀行新發放的貸款仍應受法律保護。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又依法撤銷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銀行新發放的貸款受優先權保護嗎?理論上有不同觀點,我國《物權法》對此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最額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並不必然導致抵押物被強制變價處置,只是在其權利上被設定限制,抵押人或債務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提供新的擔保、執行法律文書等行動申請撤銷、解除該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銷,則最高額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據,基於此實施的執行行為亦應歸於無效,該部分債權的擔保效力應恢復,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從壹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銷後,對新發放貸款仍受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 面對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可能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風險,銀行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壹是審慎控制最高額抵押貸款業務。最高額抵押物壹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戶經理操作不當,或者工作失誤、思想麻痹大意,可能發生新發放的貸款不受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二是貸後管理中強化最高額抵押物的管理。1、逐筆查詢,認真關註最高額抵押項下每壹筆貸款發放前的抵押物狀況。客戶經理應在每發放壹筆貸款前,向抵押權登記部門如房產部門、土管部門等逐筆查詢,最高額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發放貸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應立即停止發放貸款。2、妥善簽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書,及時通知客戶經理,存入信貸檔案備查。銀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妥善填寫《送達回證》,不得隨意按法院要求將簽收時間提前,並要在第壹時間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經辦人員,停止發放貸款。3、審慎采取應對措施,如要求客戶增加新擔保、提前歸還貸款等措施。銀行發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立即向客戶協商,解釋停止發放貸款的理由,提供相應證據,要求客戶增加新的擔保措施,或者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收回貸款規避風險。 三、積極抗辯,依法維權。如果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銀行在不知曉的情況下仍新發放了貸款,銀行要積極抗辯,全力維權,適時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不知情”等抗辯。 四、加強協商,力爭撤銷查封、扣押措施。壹般來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銷後,新發放的貸款的抵押優先權應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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