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職工已經把原來的公積金賬戶銷戶了,但是也還是可以重新再開戶的,只要職工入職了新的工作單位,並且符合公積金的繳納條件的話,那麽就可以由新的工作單位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幫忙重新再開壹個公積金賬戶,然後職工就可以繼續繳納公積金了。
公積金貸款的流程:
1、初審: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托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托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 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 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托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托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托行業可根據需要,代為收集借款人申請,統壹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審批同意後,與受托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綜上所述,職工只要符合相關的開戶條件,即使銷戶了也是可以再次開立公積金賬戶進行繳存的,並由新單位的行政代辦相關的開戶業務,再次開戶後繼續使用原有的公積金賬號。如果之前有辦理公積金聯名卡,此時需要更換新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