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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的協議特點

新協議考慮到了銀行業的發展變革,特別是考慮了銀行混業經營、資產證券化等新業務,新產品發展所產生的影響,是在吸收多方意見後對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進行修改後的結果。這表明,新協議廣泛考慮了當今銀行業發展的現狀,具有壹定的涵蓋性。總體上看,新協議體現了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突破了傳統銀行業限制。新協議本身考慮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機構並表問題,在產品方面,涵蓋了證券化資產和銀行持有證券的資本要求,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以進壹步推動新規則的發展。新協議從機構和業務品種方面,推廣了經典的最低資本比例的適用範圍,這為銀行業全能化發展環境下,金融業合並監管的形成確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礎。

2.更加靈活、更加動態化的規則。新協議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使新的監管規則有壹定的靈活性,有利於吸收現代化大型銀行管理風險的各種先進經驗。新協議為了鼓勵對支柱壹所確立的資本要求方法進行更新,鼓勵銀行不斷改進風險評估方法,不斷發展更為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同時,也鼓勵銀行在具備充分數據的條件下,采用高級的內部評級方法。新協議有利於促進現代銀行業風險管理技術進步。

3.重視定性和定量的結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細化。新協議以三大支柱構建新的政策架構,並強調三大支柱協調發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資本計算)和定性(對監管過程、銀行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場約束規則)方面的結合。

眾所周知,資本定量計算固然重要,但由於數據獲取的困難和有些風險難以度量等原因,無法實現完全的計量化。因此,制度建設和過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補充。新規則對信息披露也同時強調定量和定性的要求。與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協議定量計算更為精細。如內部評級方法中風險估測采用了借款人的違約概率(PD)、借款的特定違約損失(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等多種變量,銀行的風險歸並中考慮到各類風險的相關性,將更復雜的非線性關系引入到銀行風險測量中,這無疑更合乎實際情況。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產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壹些國家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壹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壹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壹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範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家,盡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家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壹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壹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采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範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壹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系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系本身的復雜程度所決定的。十國集團國家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家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家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采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家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家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壹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準法的規定,絕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采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采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第壹,應該說,新巴塞爾協議對舊巴塞爾協議作了進壹步的完善。它充分考慮了銀行可能面臨的多種風險;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評判資產風險的方法上為銀行提供了多種選擇;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將使銀行更透明地面對公眾。

第二,新巴塞爾協議同樣還存在不足之處。

壹是主權風險問題+雖然國別標準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銀行的資產選擇中發揮作用,其潛在的影響力仍不可低估。

二是風險權重問題。若由監管當局確定指標,難以充分保證當局指標選擇的客觀、公正和科學,若由銀行自行決定,這樣的問題也同洋存在。

三是計量方法的適用性問題:新協議鼓勵銀行使用基於內部評級的計量方法,但真正具備長期經營記錄,因而擁有足夠豐富的數據、有高效處理這些數據的強大技術力量的大型銀行畢竟屬於少數,多數銀行還是難以擺脫對外部評級及對當局建議指標的依賴。

四是監管對象主要還是商業銀行,然而在金融國際化大趨勢下,銀行百貨公司不斷湧現、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業務不斷攀升,對此,新協議的作用空間將非常有限。 IRB對主權、銀行和公司風險暴露采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該法依靠四方面的數據,壹是違約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時間段內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二是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違約發生時風險暴露的損失程度;三是違約風險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對某項貸款承諾而言,發生違約時可能被提取的貸款額;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壹風險暴露的剩余經濟到期日。

在同時考慮了四項參數後,公司風險權重函數為每壹項風險暴露規定了特定的資本要求。此外,對於界定為年銷售量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中小企業貸款,銀行可根據企業的規模對公司IRB風險權重公式進行調整。

IRB高級法和初級法主要的區別反映在數據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數據是銀行自己的估計值,而後者要求的數據則是由監管當局確定。這方面的區別見下面的表格:

數據 IRB初級法 IRB高級法

違 約概率(PD)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損失率(LG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違約風險暴露(EAD)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

期限 (M) 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指標或者

由各國監管當局自己決定允許采用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銀行提供的估計值(但不包括某些風險暴露)

上面的個表格表明,對於公司、主權和銀行同業的風險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銀行都必須提供違約概率的內部估計值。此外, 采用IRB 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提供LGD 和 EAD的內部估計值, 而采用 IRB初級法的銀行將采用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考慮到風險暴露屬性後而規定的指標。總體來看,采用IRB高級法的銀行應提供上述各類風險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計值,然而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監管當局可允許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設。對於采用IRB 初級法的銀行,各國監管當局可自己決定是否全國所有的銀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規定的固定期限假設,或銀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計值 。

IRB法的另壹項重要內容就是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即:抵押、擔保和信用衍生產品)的處理。IRB法本身,特別是LGD參數,為評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技術的潛在價值提供充分的靈活性。因此,對於采用IRB初級法的銀行,第三稿中監管當局規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類別的抵押品。在評估不同類別抵押品價值時,采用IRB高級法的銀行,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於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確保銀行使用認可的方法來評估風險,因為抵押品價值會發生變化。第三稿對此規定了壹組明確的標準。 對於零售風險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級法,不可采用IRB初級法。IRB零售風險暴露公式的主要數據為PD、LGD和EAD,完全是銀行提供的估計值。相對公司風險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計算單筆的風險暴露,但需要計算壹攬子同類風險暴露的估計值。

考慮到零售風險暴露包括的各類產品表現了不同的歷史損失情況,在此將零售風險暴露劃為三大類。壹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風險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貸款,又稱其它零售風險暴露。總體來說,QRRE類包括各類無擔保且具備特定損失特點的循環零售風險暴露,其中包括各類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貸款類的消費貸款,其中包括小企業貸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風險暴露下。第三稿對這三類業務規定了不同的風險權重公式。

專業貸款(Specialised lending)

巴塞爾II將不同於其它公司貸款的批發貸款做了細分,並將他們統稱為專業貸款。專業貸款是指單個項目提供的融資,其還款與對應的資產池或抵押品的營運情況緊密相關。對於除壹項專業貸款外,對於其它專業貸款,如果銀行能夠滿足估計相關數據的最低要求,他們即可采用公司貸款IRB法計算這類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然而,考慮在實際中滿足這些要求還存在許多困難,第三稿還另外要求銀行將這類風險暴露細分為五個檔次。第三稿對各檔規定了明確的風險權重。

對於特定的壹類專業貸款,即”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計所需數據的IRB法銀行將采用單獨壹項公式。由於這類貸款的風險大,所以該公式比壹般的公司貸款風險權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計所需數據的銀行,可可將HVCRE風險暴露細分為五類。第三稿對各檔明確規定了風險權重。 (Equity exposures)

IRB法銀行需要單獨處理股權風險暴露。第三稿規定了兩種方法。第壹種方法建立在公司貸款的PD和LGD基礎上,要求銀行提供相關股權風險暴露的估計值。但是這種方法規定的LGD是90%,另外還規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許多情況下風險權重最低為100%。第二種方法旨在鼓勵銀行針對壹個季度內持有的股權市場價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還規定了壹種簡易方法,其中包括對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固定風險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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