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汽車在交通事故後被扣押時,主要需要識別汽車。提車有兩種方式:壹是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走簡易程序,簽訂和解協議後立即放車。第二,遵循正常程序。交警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確認出來後,第三天就可以放車了。這三天是留給受傷者提出財產保全的。如果對方提出財產保全,可以交壹定的押金或者把車開出去。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財產保全,可以直接把車開走。交警當場開具處罰決定書的,應持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和處罰單到當地交通支隊或大隊處理違章。如果違章被電子眼拍下,沒有當場貼罰單,在交管局網站上查到違章記錄後,如果是壹般簡易程序,可以異地處理;否則只能到當地交管部門違章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依法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的作為證據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30天後仍未領取,經公告三個月後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衍生問題:
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怎麽辦?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應當自行離開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