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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買的房子性質是什麽

法律主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積累性和專用性。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壹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壹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特點:

第壹,強制性:

公積金的強制性是義務性和互助性所決定的,雖然現在大多數職工和單位已體會到公積金帶來的好處,但有些單位特別是私營企業卻不想為職工繳存公積金。為解決這壹矛盾,國務院制定和發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相應的法規來強制實行。《條例》的強制性表現在:所有單位和職工包括新建立的單位和新錄用的職工,都必須按期、足額繳存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單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說,公積金作為職工的住房消費資金,為職工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必須認真履行。否則單位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專用性:

住房公積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專款專用。根據《條例》規定,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福利性:

公積金是互助性的資金,具有明顯的職工福利性。這種福利性實實在在,看得見,摸得著。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部分,相當於為職工提供了福利補貼,公積金貸款低於銀行貸款利率,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可以減少利息支出,相當於國家為職工提供了福利補貼。如,某職工使用15年期20萬元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月利率3%,銀行貸款月利率3,975%。計算,到期付息分別為67192元、85444元。很明顯公積金貸款比銀行貸款少付息18252元。

第四,返還性:

按國家規定,職工和單位繳存的公積金,在壹定的條件下,將返還給職工個人。當職工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等喪失公積金繳存條件的情況下,職工可以支取本人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支取其本人賬戶內的公積金存儲余額。這方面,公積金與大病統籌和職工養老保險金統籌是不同的。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的概念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壹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就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只有城鎮居民、城市在職員工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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