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旦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不間斷繳納。
除職工退休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者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
第壹,積累
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是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特異性
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
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城市的,方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照我國規定,無論國企還是私企,所有企業都要為職工繳存和繳納住房公積金。
2.失業津貼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下列單位及其職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住房公積金
3.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市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壹年度月平均稅收收入計算。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2.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失業保險待遇停發,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停發。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住房公積金
百度百科-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