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9月-10月)
1、學生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及提交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材料(9月上旬);
2、二級學院審核書面申請貸款材料,確定貸款資格並公示(9月中旬);
3、二級學院組織學生填寫《審批表》和網上申請,然後網上審核後匯總上報學貸中心(9月下旬);
4、學貸中心對網上申請進行審核,統計匯總後上報助學中心(10月上旬);
5、貸款學生接受貸款申請誠信教育(10月下旬);
二、簽訂合同(11月中旬)
1、學貸中心組織二級學院進行貸款合同等材料的填寫培訓;
2、學貸辦組織學生填寫貸款合同等材料;
3、貸款學生填寫貸款材料,簽訂借款合同並進行支付寶賬號的激活及實名認證;
4、學貸中心匯總學生簽訂合同情況,上報銀行。
三、國家助學貸款發放(11月下旬)
1、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合同簽訂情況放款至省助學貸款中心帳戶;
2、省助學貸款中心放款至學生貸款支付寶賬戶,由學生賬戶扣至學校收費賬戶;
3、國家助學貸款經扣繳學費後還有余額的,由學校財務處退回學生交學費帳戶。
4、學貸中心整理並建立學生誠信檔案。
四、申請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①家庭經濟困難;
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④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⑤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申請材料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②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③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④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貼息,用於借款人在國內高等學校就讀所需學雜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助學貸款。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操作實施細則》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指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國境內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高等學校指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