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家庭貧困學生資助力度的壹項重要舉措。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補貼,財政和高校承擔壹定風險進行補償,由銀行、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共同經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時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彌補在校期間的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2012年8月8日,開發銀行新增助學貸款將超過12億元。
2 .各地區要繼續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滿足大學生和研究生的貸款需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經辦銀行應根據貸款需求,足額安排並及時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信貸資金。高校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要求,承擔50%的校內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並配合經辦銀行核定申請貸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
3.國家助學貸款補助標準調整後,《財政部總參謀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大學生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65 438+03]236號),財政部意見, 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落實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通知(2016543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第15號)關於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補助標準相應調整為最高8000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學費資助等其他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