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2009-4-16 9:03:27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屬高校: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的基層單位就業,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財辦〔2005〕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銀監會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幹意見的通知》(財辦教育部〔2004〕51號), 財政部、教育部決定,從2006年起,對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基層單位工作,且服務年限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學生,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現將《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財政部和教育部
2006年9月6日
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就業,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款負擔,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在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國家對其在校學習期間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高專)、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湘西、湖北、延邊自治州、吉林以及原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水縣)。
本辦法所稱艱苦邊遠地區,是指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的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上述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水電建設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位於困難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等中央機關。
第六條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七條凡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定向委托除外),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補償: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優秀的學習成績;
(三)畢業後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
(5)經學校考核推薦。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按以下程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1)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提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學校簽訂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2)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還款計劃時,應註明已向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代償資助。如果他們有資格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性資助,他們無需自行向銀行償還貸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資格進行審核,並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信息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在壹個月內將審批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學生名單通知相關高校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相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請材料的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31。
第九條各高校需於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的在職信息報送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應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建立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為通過資格審查並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補助的情況書面告知畢業生本人、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也要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了解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逐年代償資助的方式。畢業後第壹年和第二年代償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40%,代償資助分三年完成。每人補償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全額還款前產生的利息為限。
第十壹條除因正常調動、晉升、工作變動等原因離開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的高校畢業生外,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原辦理代償資助的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並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使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全部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就業單位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學校,並憑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為畢業生辦理離職手續。高校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將畢業生返還的資金及時上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對高校畢業生未及時向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提前離崗的,均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應及時將其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繼續將高校上交的畢業生返還資金用於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教育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資金納入教育部部門預算。財政部可根據項目申請和財力情況安排補償資金,並根據使用需要及時向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資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7月31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相關高校,高校於每年8月31前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相關高校應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審查。各校每年上報的代償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並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產、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比例較大的院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
第十四條。壹經查實,除追回國家賠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冒領大學生、高校畢業生的責任。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所轄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