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資金。包括企業調銷農副產品回籠款、清理收回擠占挪用的收購資金、收回農副產品拖欠貨款(剔除歸還銀行的貸款)及其它應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的資金。
2.財政應撥補款項。根據國閱[1993]47號會議紀要關於“老帳要清,逐步消化;新帳要扣,逐月扣清”的要求,對企業1991年底前及1992年新發生的財務掛帳,要提出分年消化計劃,並及時足額撥補。從1993年起,財政必須按月撥補應撥補款項,不允許出現新的掛帳。以上財政撥補款項要壹律通過人民銀行聯行匯劃,進入專戶核算。
3.專業銀行應籌措的收購資金,包括根據要求從當年新增存款中提取用於收購的資金、農采貸款下降的資金、專業銀行上級行下撥的用於收購的資金、專業銀行提供的糧食預購定金和棉花貼息貸款的資金,都必須在收購開始前及收購期間分期進入在人民銀行的存、貸款專戶。
4.人民銀行提供的收購資金。包括人民銀行從專業銀行農副產品收購存款專戶中收回的再貸款、人民銀行提供用於糧食預購定金和棉花貼息貸款的資金、人民銀行根據農副產品庫存值增加提供的收購資金,以及因專業銀行頭寸不足而臨時墊付的資金。第九條 專戶資金只能用於屬於本辦法管理的農副產品收購所需資金的支付及與收購有關的費用開支和上交利稅。在收購期內,收購企業動用專戶資金時,必須經開戶銀行信貸部門審查同意;收購期間專業銀行動用專戶資金時,必須經同級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審查同意。第四章 購銷資金的清算和歸位第十條 調銷農副產品,購銷雙方必須簽定經濟合同,並註明結算方式、付款期限和違約的責任等內容。農副產品根據合同調銷後,購銷雙方要保證錢貨兩清,付款企業開戶銀行要保證將所有貨款通過人民銀行聯行專項匯劃。付款企業資金不足時,開戶銀行可按信貸政策給予臨時貸款支持。第十壹條 異地調銷農副產品,使用委托收款和匯兌辦理轉帳結算。在結算憑證上要加蓋專用戳記。第十二條 農副產品同城移庫或集並時,應使用銀行轉帳支票方式辦理貨款結算,在結算憑證上加蓋專用戳記,並單獨向人民銀行提出交換,資金進入存款專戶。第十三條 農副產品銷貨款回籠後,資金必須保留在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收購資金存款專戶帳上。如收購季節已過,收購任務完成,專戶資金可按如下順序處理。
1.人民銀行收回當年投放的收購再貸款。
2.專業銀行在保證收購季節到來時,收購資金如數歸位並進入專戶的前提下,可以臨時調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