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政策:
1、提高租房提取限額。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年租房提取限額由單身7200元已婚職工夫妻合計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不再區分單身與已婚職工)。
2、取消面積提取限制。取消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套內面積大於180平方米的商品房及償還上述房屋貸款本息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3、支持省外購房提取。在湖南省外購買自住房的,可申請辦理購房提取或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提取。其中購房憑不動產權證且在出證1年以上、2年以內申請提取。
4、延長兩項提取時限。1.增加自建住房提取時段。職工自建住房,在建設規劃許可相關證明出具之日起2年內未申請提取的,可在新建住房竣工3年內且不動產證出證1年以內申請提取。2.延長結清住貸提取時限。職工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限在結清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為1年內申請辦理提取。
(2)貸款政策:
1、支持生育政策。按政策生育三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為80萬元。
2、提高貸款額度。單繳存職工最高可貸款額度由40萬調整至60萬元。株洲市高層次人才最高可貸款額度由60萬元調整至80萬元。
3、降低首付比例。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低至30%。
4、推進異地貸款。異地繳存職工在本市購房申請貸款,可享受與本市繳存職工同等待遇,即取消異地貸款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本市戶籍限制;在異地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貸額度由40萬元調整至60萬元。
5、放寬“按月對沖”。取消“對沖生效後,公積金賬戶余額低於月繳存額的12倍時,即中止對沖協議”的限制。
三、株洲公積金賬戶市內轉移需要的條件如下:
1、職工在市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
2、單位合並、分立、改制,職工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的;
3、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四、株洲公積金賬戶封存的原因如下:
1、職工退休、離休的;
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4、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5、工作調動的;
6、其他需要辦理封存手續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