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繳存人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還貸的。就是妳有房貸,而且妳的公積金賬戶裏還有剩余的錢,那妳就可以把賬戶剩余的錢用來提前還妳的放貸。但是不能把剩余的錢(余額)取現用於幹別的,只能還房貸。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職工繳存的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除了退休時可全額支取外,還可以提取出來用於改善自住房,另外就是用於償還住房貸款。這個提取還貸就是根據條例而建立的制度。各地的提取還貸制度不壹定壹樣。有些是每月對沖,有些是每年對沖。大部分是還清後再提取。
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長期性的特點,主要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或交納房租。
2、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3、202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即日起啟用。
4、儲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壹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壹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5、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積金存款人發放的優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