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涉嫌故意傷害案”始末
“馮涉嫌故意傷害案”是由廣東省恩平市公安局立案,恩平市江南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本案被告人馮與被害人吳世梅(綽號:胖女人,系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龍武的親屬)於2013年9月28日發生爭執。為擺脫吳世美的糾纏,馮葉盛用手推開吳世美(吳世美未因此倒地),恩平市公安局對吳世美作出司法判決。他受輕傷,並指控馮故意傷害罪。於20111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5438+29日被逮捕,2014年2月24日被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每個人都目睹了法庭審理的事實,旁聽者對這起刑事案件深感不滿。他們認為此案處理不符合實際,不公平,不公正,是壹起冤假錯案,馮是冤枉的!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被告人馮、被害人吳世梅均在恩平市恩城街道辦事處米倉竹市場從事木材加工生意。由於近年來招工困難,吳世梅於2065438+2003年9月下旬多次到被告馮工作的木材廠門口以每月3000元的工資爭奪馮木材廠的工人。為此,馮多次致電吳世美溝通此事,並在通話中發生爭執。2013年9月28日下午3點鐘,馮在竹木市場“阿亨”攤位門口喝茶。當時,吳世美在馬路上看見馮騎著壹輛輕便摩托車在“阿恒”攤位對面。吳世美停下來,穿過馬路,朝馮走去,邊走邊指著馮。當吳世美走到馮葉盛身邊時,他繼續用手指指著馮葉盛的眼睛。當馮葉盛用手推開吳世美時,吳世美沒有倒在地上。馮用手推開吳後,吳仍然站在那裏繼續侮辱馮。雙方站在壹起互相責罵了幾分鐘後,吳世美走到壹邊,坐在地上哭著繼續侮辱馮。十多分鐘後,吳世美突然起身,走到“阿亨”的攤位前,拿起壹塊木塊砸向坐在門口的馮的頭部。馮急忙用雙手抵住木塊,致使右臂被吳世美的木塊砸傷流血。這時,服務員陳瑞玲跑過來抱住馮,壹把奪過木屐,及時分開,以免事態擴大。在眾人的勸說下,馮回到阿亨的攤位前繼續喝茶,而吳世美則走到路邊站著繼續辱罵馮。罵了大約十分鐘後,吳世美又坐在地上,繼續辱罵馮,並開始“欺騙”和“欺騙”,假裝被馮毆打。他們勸說吳世美停下來,但吳世美仍然堅持壹意孤行。隨後吳世美自行報警。大約20分鐘後,恩平市江南派出所的民警來到現場,恩平市人民醫院的救護車也趕來了。
在整個爭吵過程中,馮葉盛沒有毆打吳世美,也沒有傷害吳世美(經現場多名證人證實)。馮葉盛只是推了推吳世美的手,輕輕推開了。馮推開吳世美時,吳並未摔倒在地(現場多名目擊者證實),但吳世美後來自行坐在地上(由此可見其有被傷害的想法和行為)。馮把推開了。同時,現場兩名證人(和吳)在法庭上作證說,馮沒有推撞吳世美使其摔倒在地,而是吳世美自己坐在地上。另據證實,馮的右手受傷流血確實是吳世美用木拖鞋毆打所致。
綜上所述,馮葉盛根本沒有打吳世美,更沒有把吳世美推倒在地。
第二,吳世美的輕傷《法醫檢驗報告》充滿疑點。
1,吳世美當時沒有受到嚴重暴力,第4腰椎椎弓根無法斷裂。
根據醫學常識,骨折只有在嚴重暴力的情況下才能形成。這時候,馮葉盛只推了吳世美壹把。吳世美根本沒有受到嚴重的暴力傷害,他的腰椎椎弓根也無法斷裂。
2.法醫檢驗報告鑒定人出庭作證時,無法確定吳世梅的“腰椎4椎弓根骨折”是否形成於2013年9月28日或之前存在。作為壹種常見病,“腰椎弓根骨折”可能是吳世美的舊傷,並非事發當天形成。
3.案發後,吳世梅於2065438年9月28日至2065438年6月28日在恩平市人民醫院外科壹區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3天),恩平市公安局於2065438年9月28日對其進行了司法鑒定,但作出了司法鑒定。輕微傷鑒定結論時間為201110.12,相差壹個半月。根據專家鑒定,如果吳世美真的患有“腰椎4椎弓根骨折”,鑒定機構當天就可以做出鑒定結果,而無需等待壹個半月才能做出鑒定結果。從時間上看,這個鑒定結果存在很大的疑點。此外,根據吳世美提供的住院費收據顯示,吳世美進行了9次x光檢查、8次CT檢查、2次心電圖檢查、梅毒、乙肝病毒等檢查。然而,在治療期間,司法鑒定的檢查報告僅引用了兩次x光檢查的結果。(案件審理時,所引用的x光片並未附在檢查報告中,由此可見,x光片內容是否真實,與吳世美的傷情是否相符值得懷疑),其他所有檢查報告均未引用,所有病歷也未向法庭提供(僅提供了住院費收據,難道病歷中另有隱情?還是真的有黑幕?)。根據法醫學相關規定,CT片檢查報告是鑒定腰椎損傷最重要的依據。檢驗報告應該被引用,但它沒有被引用。是司法鑒定人考慮不周嗎?被忽視的納特哈奇太自信了?還是另有目的?大量重要樣品遺漏,缺乏公正性、客觀性和真實性,鑒定結論存在明顯錯誤和疑點。
4、100天,這是醫學常識。如果吳世美真的因外傷導致“腰椎4椎弓根骨折”,她需要臥床休息並固定腰椎進行愈合,並至少休息60天。在恢復期不可能正常行走和做重力工作。然而,馮瑞平(竹木加工市場管理處的壹名工人和承包商)和錢軍等65,438+00多名證人證實,吳世美在爭吵後的第三天早上(即2065年6月4日上午,吳世美出院的那壹天)能夠開車送她的丈夫去竹木加工市場工作,並能夠搬運大量木材和鋤地種菜。因此,吳世美的行動自由與吳世美的傷情再次相互矛盾,證明司法鑒定中檢驗報告的鑒定結果違反醫學常識。
5.被害人吳世美不是被馮推倒在地的。馮葉盛不可能造成吳世美的“腰椎4椎弓根骨折”的傷害。同時,根據吳世梅後來向法院提供的恩平市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其內容被塗改。吳世美入院時,在診斷證明“住院”壹欄寫的是“車禍”,後來又將“車禍”塗改為“外傷”。這些欺詐行為進壹步證明,吳世美的受傷另有隱情,或者說與馮無關。真正的“車禍”傷害這次會轉化為吳世美的傷害嗎?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被告律師和許多了解此案的人都提出了質疑,表示並認為存在許多疑點。
第三,江南派出所承辦此案的民警、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龍武)涉嫌濫用職權、共同偽造、借案敲詐。
1.案發後,恩平市江南派出所於當日加入調查處理。當時,該案被作為壹般民事“侵財案”受理。在協調過程中,要求馮賠償吳世美20萬元,即654.38+05萬元,最終減至654.38+00萬元。然而,吳世美只花了6000元住院費(根據吳世美提供的住院收據),很多檢查和治療費用與腰部受傷(如梅毒和乙肝)的治療無關。由於吳世美的“受傷”不是馮造成的,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不合理賠償令被告馮完全不能接受並拒絕。但是,由於我們認識多年,關系很好,馮葉盛出於人道主義同意給予約65,438+0,000元,但遭到吳世美的嘲笑和拒絕。就這樣,過了壹個半月,此案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而馮也在此時被拘留。這顯然是壹個讓馮吃不了兜著走的敲詐過程!
2.經調查發現,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黃龍武與被害人吳世梅的丈夫黃龍溪系兄弟關系。黃龍溪有壹個弟弟叫黃龍寶,馮葉盛的妹妹馮鳳新向黃龍寶求情。黃龍寶當面對馮鳳新說:妳弟弟馮葉盛被我弟弟黃龍武(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下令由江南派出所刑事拘留。沒什麽大不了的,只是讓他嘗嘗鐵窗生涯的滋味。
3.恩平市江南派出所主辦此案的民警、副所長鄭在案發當天進行了調查處理,並聯系了現場證人,對現場證人做了詳細詢問筆錄。現場目擊者證實,馮葉盛沒有毆打吳世美,但吳世美用壹只木拖鞋打傷了馮葉盛。然而,江南派出所的調查人員歪曲事實,在現場檢查記錄中寫道:“馮用木筏將吳世美打倒在地。”。“在現場南側的房子裏,發現了馮葉盛用來打傷吳世美的壹把日本木椅。”然而,吳世美對馮用木屐襲擊壹事只字未提,這與馮及許多證人的供述完全不符。這顯然是壹個騙局。
4.通過對比馮的“詢問筆錄”和馮在法庭上的供述,進壹步證實了相關辦案人員有欺詐行為。馮葉盛在法庭上說的第壹句話是:“我被冤枉了。我馮葉盛沒有傷害吳世美。”本案中馮的詢問筆錄有四份,四份筆錄的內容相互矛盾。
第壹份“詢問筆錄”的日期為2013年9月28日,因為它是偵查機關在立案前寫的,根據法律規定,它不能作為合法的刑事證據。
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詢問筆錄”中,馮明確否認吳世美受傷。馮葉盛說:我沒有把吳世美推倒在地,更沒有用木拖鞋打吳世美。吳世美的傷與我無關。
在第四次詢問筆錄中,辦案人員寫的內容如下
問:妳真的故意傷害了別人嗎?
馮答:其實我是故意傷害別人的。
問:妳傷害了誰?
馮答:我故意傷害壹個叫“胖女人”的中年婦女。
公安機關將這份“詢問筆錄”作為馮故意傷害的供述。馮在法庭上多次強調第四次詢問筆錄的內容與當時陳述的內容不壹致。在法庭上,馮情緒激動地強調:“我從未說過我把吳世美推倒在地,我從未說過我故意傷害吳世美,我也不承認我犯有故意傷害罪。我被冤枉了。”對於詢問筆錄上的簽名,馮向法庭解釋說:我是壹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錄唱片的時候我第二次第三次都否認打過吳世美。第四次我表白的內容和第二次第三次壹樣,我也否認了。我壹開始就沒有傷害她。我是被冤枉的,絕不會認罪。關於第四次詢問筆錄的內容,當時我做完第四次筆錄時,公安人員讓我簽字。我當時說我視力不好,要求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