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職工可以通過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201565438年9月5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公積金異地貸款的職責分工和辦理流程,要求各城市公積金管理部門及時出臺相關細則。
二、辦理流程
(壹)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
(三)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向繳存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四)貸款償還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通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移至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5)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可按貸款合同約定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