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離婚時,財產和債務都應納入分配,壹方私自轉讓共同財產是違法的。
3.貸款人的名字是女方,女方是直接債務人,車輛是抵押物。在貸款還清之前,車輛不能買賣或轉讓。如果不能按時還款,貸款公司有權扣留車輛。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丈夫和妻子分享所有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擁有、使用、受益和處置的平等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力之壹,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因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具體內容包括:
1,平等待遇權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壹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達成壹致。
除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否則夫妻應對共同財產做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壹致。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另壹方有權否定該處罰的法律效力。
但是,第三人有理由認為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承擔壹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點。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已經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非勞動取得的其他合法財產。
當然,除非法律直接規定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同意是個人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並不要求實際占有財產。“婚後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夫妻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共同擁有的財產。特別是,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壹方處分共同財產應當征得另壹方同意。
5.無法證明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壹種共有關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作為共同所有人,對所有婚姻財產享有平等所有權,沒有區別。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確定。,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的,遺產分割時,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壹半分割給另壹方,剩余財產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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