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保險和國外貸款項下資金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經營範圍外的關聯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交易。
(二)未經外匯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從境內借款、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將保函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2.本保函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對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或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在中國註冊的機構的股權或債權。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目標公司股權,且目標公司50%以上的資產在中國境內。
(三)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債務人本人或其他境外公司承擔的債務,原融資資金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匯回境內。
(4)債務人使用保函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貨款,且付款時間較提供貨物或服務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金額超過1萬美元及銷售合同總價的30%(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完成的工作量可視為交貨)。
3.境內保險和境外貸款合同發生以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境內擔保和境外借款項下的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發債項下的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且境外發債收入應用於與境內機構存在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按規定獲得境內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註冊、備案或確認;
(二)境內保險貸款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其他境外機構股權(包括新設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投資行為應符合境內相關部門對境外投資的規定;
(3)當境內保險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的支付義務時,債務人應從事與其主營業務範圍相符且經股東正式授權的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的衍生交易。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以實際業務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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