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2月22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等3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壹案進行壹審公開宣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在1993前後,被告人馬糾集被告人馬、馬連富、、董天傑(已死亡)等人非法樹立權威,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995年7月,被告馬成立中衛縣傅蓉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馬連福,股東為馬、馬連福。為了在中衛的公共汽車和客運行業取得非法和強勢地位,他還招募了被告人田洪剛、丁、迪、崔玉龍、楊、、董海龍、和。在原中衛縣汽車站設立“調度室”,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馬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非法影響,牟取巨額經濟利益,為非作歹,欺壓、傷害群眾,幹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39起,建立、維護、擴大組織影響。“以黑護商、以商養黑”非法控制了中衛市沙坡頭區和中寧縣的公交車和出租行業,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經濟。采用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庇護並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中衛地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傅蓉等人藐視國家法律,非法聚集並逐步形成了壹個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強大的經濟實力支撐組織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鬥毆、窩藏、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詐騙、貸款詐騙、合同詐騙、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不為非作歹,欺淩和傷害群眾;他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非法控制了中衛沙坡頭區、中寧縣等地的客運、公交、出租行業,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窩藏、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妨害作證罪、虛假訴訟罪、逃稅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重婚罪。其他33名被告人分別犯領導(馬姚櫓、馬陸承)、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分別被判處二十四年至壹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作出上述壹審判決。其中,27名自願認罪認罰的被告人被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