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外國投資者以境內人民幣出資或增資實際上,法律及相關文件並未禁止外國投資者以境內人民幣出資或增資,但人民幣來源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人民幣利潤。《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從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商以人民幣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綜函492號)對外商以人民幣利潤投資作了進壹步的具體規定,重申外國投資者投入的人民幣必須是外國投資者從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並向審批機關出具外國投資者所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證明和企業的金額(減免)。2.清算、股權轉讓、減資、提前收回投資取得的人民幣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外匯再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復[2000]129號)將外國投資者以境內人民幣作為出資的範圍,擴大至被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提前回收投資等取得的人民幣資金。《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3號第87號)第六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從被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減資取得的人民幣,也可用於境內投資。外商以上述人民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在政策上可享受外匯投資同等待遇。3.在外國投資者收購類、費用類和擔保類外匯專用賬戶中結匯和劃轉的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30號)第壹條規定:對於外國投資者用於收購、費用和擔保的外匯專用賬戶,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上述賬戶的余額可轉入企業資本金賬戶,從上述賬戶結匯、轉出的資金可視為外匯局出具的相應批準文件。4.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應付利息、已登記外債本金和當期利息轉增企業資本。詳見匯發[2003]30號第三點。綜上所述,只要外國投資者取得的境內人民幣符合上述要求,經批準即可作為外資出資或增資。因此,不能壹概而論地認為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貨幣出資只能是外幣或境外人民幣出資。
PS:2012 110 1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已明確取消外國投資者原有外匯賬戶(收購、擔保、投資等。取消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及其他屬於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收益增加企業註冊資本的審批,取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利潤、股權轉讓、減資、清算、首次回收投資等合法收益進行再投資的審批。2014年6月7日《商務部關於完善外商投資審核管理的通知》(商資函[2065 438+04]314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形式:1。投資者應以現金或現金支付。.....4.以境內人民幣投資的,應提交獲利企業的批準證書、獲利年度財務報表和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或清算所得企業的清算報告;或股權轉讓取得的企業批準證書及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三。結論梳理上述法律及相關文件後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出資的,可以選擇外幣或者人民幣(境內外均可),但選擇境內人民幣出資時沒有特別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而選擇外幣或者境外人民幣出資的,換句話說,外國投資者以外幣為主,人民幣為輔(當然回報投資是例外,因為據我對深圳的了解,回報投資基本是通過跨境人民幣直投實現的,其他外國投資者還是以外幣投資為主)。至此,題主的問題可以表述為:為什麽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人民幣要得到特殊的“照顧”?這其實是壹個政策解讀的問題,規則制定者的意圖不難發現:1。防止套匯,維護外匯安全;2.確保外國投資者投入的境內人民幣來源合法。事實上,早在1988 65438+2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的批復》((88)匯管條字第。1054)認為對外投資必須投資外匯;人民幣投資限於外國投資者從其合營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還需提供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出具的證明;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套匯論處。商務部對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證明材料的要求,明確體現了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人民幣來源合法性的重視和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