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機構:如果中介機構故意或過失地提供虛假的流水賬戶或其他欺詐行為,可能要對其行為負責。中介機構應遵守誠信原則並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
2、監管機構:在壹些情況下,監管機構可能對中介機構的行為負有監管責任。如果監管機構未能有效監督中介機構的活動或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假流水行為,可能會負有壹定的責任;
3、合同方:如果中介機構與客戶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合同中可能包含對中介機構的責任約定。如果中介機構違反合同約定或未能履行其義務,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此外,如果中介機構的行為給其他相關方造成了損失,受損方可能有權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動來追究中介機構的責任。
承/出租人與中介機構的關系:
1、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的是居間合同,中介機構向承租人報告房源信息,為其提供訂立租賃合同的機會,承租人和中介機構根據中介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同時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義務,介紹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應當向中介機構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中介費。承租人繞過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簽訂合同,想省下中介費,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3、出租人和中介機構也是居間合同的關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幫助尋找房客,處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並約定對於中介公司在委托範圍內作出的行為由出租人承擔法律後果,那麽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簽訂的是委托合同,是授權委托的關系。
中介機構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雇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如果中介機構是出於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信息,作出了違法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麽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
3、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
綜上所述,中介機構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