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筆者檢索無訟案例,輸入關鍵詞“高評高貸”,刑事案件***9件,案情基本都類似,都是被告人向客戶虛假宣傳可以代辦高評高貸,實際上並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最終結果都是騙取到客戶財物,將客戶的財物用於個人使用及揮霍。
經驗教訓
1、雖然“高評高貸”的貸款行為通常不會構成刑事詐騙案件,但是極容易產生民事糾紛。做高房價對應要多交稅,買方要多承擔銀行貸款利息費,這是很明顯的問題,此外,對於賣方來說,做高房價需要其配合,並存會存在金額相矛盾的兩套買賣合同,因此容易產生法律糾紛。雖然同樣檢索無訟案例,輸入關鍵詞“高評高貸”,民事案件***158件,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和居間合同糾紛為主,其他還有合同糾紛或借貸合同糾紛等,但是,相比刑事案件,數量大得多。從前述處理結果分析得出,“高評高貸”的情況下,只要實際上協助客戶申請了貸款,不存在以非法占用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的情況,壹般不會構成刑事案件,但是容易發生民事糾紛。
2、“高評高貸”的參與方都可能為不誠信行為買單。比如,賣方配合協助“高評高貸”的情況下,後續賣方又不同意出賣房屋的,且告知銀行存在“高評高貸”導致買方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有法院認為,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但是對於買方提到的要求賣方支付其利息損失及按揭費等損失,沒有支持,該法院認為按揭費損失不是買方貸款所必然產生的費用,屬於買方自行擴大的損失。還有的法院在考慮違約責任時認為,違約金的功能系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旨在填補守約方因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失,因銀行拒絕辦理高評高貸未能繼續履行涉案合同,綜合考慮前述合同履行情況及買方違約的過錯程度,依公平與誠信原則,降低調整合同約定違約金。
3、主流觀點認為高評高貸”的約定無效,但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雖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高評高貸內容的條款系雙方惡意串通,高評高貸,損害了第三人貸款銀行的利益,應屬無效合同和無效條款,多貸的款項應向銀行返還。但是多數法院認為,房屋“高評高貸”手續的約定,意圖調高涉案房屋評估價以獲取銀行更高額的貸款,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貸款銀行的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約定。但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雙方合同其余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法律及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規範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規定:“壹、嚴禁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
(壹)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平臺和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
(二)嚴禁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產品或服務。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線上、線下或其他任何形式為購房入提供首付融資或相關服務。
(三)嚴禁違規提供房地產場外配資。房地產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為賣房人或購房人提供“過橋貸‘尾款貸‘贖樓貸”等場外配資金融產品。”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銀監局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關於建立信息互通查詢機制規範購房融資的通知》深人銀發 [2018] 41號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要以房地產信息系統中查詢到的網簽合同和住房套數查詢結果作為審核依據,並以網簽備案合同價款和房屋評估價的最低值作為計算基數確定貸款額度。同時,各商業銀行要據此做好相關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