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者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本質上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償還本息的犯罪活動。非法集資的特點是: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未經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第二,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化地達到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法律依據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三)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