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種種子:指育種家育成的具有穩定遺傳性狀的品種或親本的第壹批種子。
原種:指由育種家的種子繁殖或按照原種生產技術規程生產的,從第壹代到第三代達到原種質量標準的種子。
良種:指常規種子和雜交種繁殖的第壹代至第三代達到良種質量標準的種子。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其執行機構是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種子管理機構。第七條種子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種子發展建設規劃;
(三)負責種子計劃、生產、經營和品種及種子質量管理;
(四)頒發和管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證書;
(五)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
(六)培訓種子技術和管理人員。
種子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中國種子管理員證,佩戴中國種子管理徽章。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聘請兼職種子管理員,接受種子管理機構委托的種子檢驗和監督職能。第八條各級農業部門的種子公司是種子生產經營的主要渠道,按計劃負責良種的生產和供應。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扶持種業發展,並在資金、貸款、稅收、化肥、柴油等物資供應方面給予優惠。第十條國有原(良)種場是我國種子生產的主要基地,應堅持原(良)種繁育。各級農業部門要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國有原(良)種場的土地和國有資產。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品種資源引進、新品種選育、區域試驗、種子生產、加工、檢驗、檢疫、經營、管理和推廣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管理第十二條農業種質資源屬於國家財富,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國家保護的種質資源。第十三條農作物種質資源的範圍包括本細則第二條所稱的繁殖材料和相關野生植物,以及各種人工創造的植物遺傳材料。第十四條國家有計劃地收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具體工作由農業部授權的中國農業科學院品種資源研究所(以下簡稱中國農科院種質資源所)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有關單位負責。第十五條農業種質資源實行長期和中期兩級保存制度。長期保存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質量與資源研究所負責,中期保存由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專業研究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科院負責。第十六條農作物種質資源對外交流和引進少量種子進行試驗研究,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質量與資源研究所負責管理。第十七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積極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引種後,必須將作物種類、品種原名、來源、產地、引種時間及有關資料報中國農業科學院優質資源研究所統壹登記、翻譯、編目,並附適宜的種子進行鑒定和保存。利用其資源須經進口單位或個人同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條為防止國外危險性性病、蟲、雜草傳入我國,任何引種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植物檢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外引種申報、審批和檢驗手續,並進行檢疫試種。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包括交換、出售)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品種選育和審定第二十條農作物新品種(含雜交組合)的選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壹規劃,組織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進行。
國家鼓勵集體和個人培育農作物新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