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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職工按照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全部或者部分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和對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為中心分支機構,負責為本行政區域內開戶的職工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註銷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a)退休;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後仍未重新就業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出國(境)定居的;

(4)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財產托管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五)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從非銷戶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

(二)翻建自住住房,自批準之日起0年內;

(三)大修自住住房,自危險房屋鑒定書簽發之日起0年內;

(四)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自貸款結清之日起6個月內;

(5)無房戶租房自住,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15%,或者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

(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同壹套住房可以提取壹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條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多次提取的間隔時間應當在1年以上。

第七條職工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但本人或配偶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可允許其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結清時提取。

第八條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的,在借款人還清貸款前,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提款額度

第九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條職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的,也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額。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屬於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可以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貸款實際還款額。上壹年度未提取的,提取金額不累計計算;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按期還清的,結清後可提取壹筆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常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之和;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本息提前結清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結清時的貸款本息金額。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條件的,在市場上租住的,提取金額的計算方法為(住房月租金-家庭月工資收入×15%)×房租繳納月數。租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年租賃費。

第四章信息提取

第十壹條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向中心(管理部)提交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本信息和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本信息包括:

(壹)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涉及夫妻關系的,本人配偶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加蓋單位預留印章的《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三)《常德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賬冊》;

(4)常德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提取的,除提供其基本信息外,還需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壹)退休職工,須提供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本人退休證明。

(2)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1年後未重新就業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三)出國(境)定居的職工,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定居註銷戶口證明。

(4)員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員工財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除提供其基本信息外,還應提供以下信息之壹:

1,員工死亡證明;

2.戶籍註銷證明;

3、火化證明及收據;

4.被宣告死亡的證明;

5.有繼承權、受遺贈權爭議的,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五)職工調動的,應提供正式調動命令或工資調動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除提供申請的基本信息外,從業人員還應當提供下列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壹)職工購買壹手房的,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的購房合同及首付款結清的統壹證明(首付款不得低於總房價的30%);購買二手房應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證明、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異地購房(所購房屋位於常德市行政區域外)的,提供房產部門登記的購房合同、契稅完稅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二)職工在國有土地上自建或翻建住房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或者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法農村村民住房用地審批手續。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危險房屋鑒定書和該房屋正在大修的證明。中心(管理部)派員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並簽署調查意見。

(4)每年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或壹次性提前還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個人還貸明細清單(存折)或貸款結清證明、購房合同、房產發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稅發票)。

(五)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職工,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采用轉賬還貸方式壹次性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應提供個人還貸申請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已提前還清的,應提供委托貸款銀行出具的個人還款貸款清單和貸款結清證明;

2.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按期還清的,應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合同、委托貸款銀行出具的個人還款貸款明細清單(存折)和貸款結清證明。

(六)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分別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通過市場租房且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提供家庭工資收入證明、租房合同、無住所自有產權證明、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2、承租廉租住房的,應提供《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和住房租金繳納憑證;公* *出租房屋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付款憑證。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由職工本人辦理,委托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辦理的,應當提供職工本人出具的委托書、職工與配偶或者直系親屬的關系證明、雙方身份證。

第五章提取和處理

第十六條中心(管理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員工退出申請的決定。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並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對中心(管理部)的審批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核。

第十八條職工在已登記的購房合同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解除購房合同並到房產部門辦理合同註銷備案的,應當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部退回中心(管理部)。房產部門應配合中心(管理部)收回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提取監管

第十九條中心應當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騙取和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違規批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責令責任人追回提取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中心(管理部)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繳存單位或個人騙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進行記錄,並將騙取提取單位和個人的信息記入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記錄檔案。騙取資金的,應當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並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商住兩用房、門面、車庫不包括在內;

“壹手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該土地上建設並經房產部門批準出售(預售)的商品房;

“二手房”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是指已經在房產部門登記,產權清晰,再次上市交易的房產;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城鄉職工,經土地管理、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建造的住房;

“自住住房修繕”是指按照原建設部發布的《住房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進行徹底拆除、設計和改建的住房;

“自住住房大修”是指根據原建設部《住房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規定,職工自住住房需要影響或拆除住房的部分主要構件,但不需要完全拆除住房。房屋的裝修、裝飾、中修、小修不屬於“大修”範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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