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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貸是服務於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的融資產品。借款人可以通過房產抵押等擔保方式獲得銀行貸款,貸款資金用於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經營需要。
申請個人投資經營貸款的借款人,除具備產品適銷對路、經營盈利、保證還款等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信用良好;3.在貸款銀行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4.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5.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6.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規定,貸款對象應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有權機關)的企(商)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恪守信用,有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還清;
2.除自然人外,年檢手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機關)辦理;
3.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5.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新增項目所需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銀行不予發放貸款:
1.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的;
2.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3.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4 .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5.生產、經營或者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6.在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制度變遷過程中,未清償原貸款債務,落實原貸款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