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著手糾正社員之間的平調和承認小私有等問題。中***中央從壹九五八年十二月到壹九五九年九月先後在有關文件中規定:“社員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後,仍然歸社員所有,而且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樹木、小農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礙參加集體勞動的條件下,繼續經營壹些家庭小副業。”(註《中國***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文件》,人民出版社1958年單行本,第21頁。)並允許社員經營少量的自留地,自留地可以占耕地的5%;鼓勵社員利用零星閑散地進行耕種,誰種誰收,不征公糧和派購任務;對家禽實行集體與個人餵養並重的方針。規定在實行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的分配制度時,供給範圍目前不宜過寬,要逐步擴大工資部分。對於社員之間、公社和社員之間的借貸和社員欠的貸款,“壹律不要宣布廢除”,這些債務凡有條件償還的應當照舊償還。規定壹類、二類和某些國家規定有交售任務的三類物資,在完成交售任務以後,剩余部分可以拿到集市進行交易,社隊和個人生產的副業產品、手工業品,都可以在集市出售;出售壹、二類物資執行國家牌價,其他物資,分別實行牌價、限價或議價。這些規定,對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充分利用家庭輔助勞力和剩余勞力,充分利用零星資源,擴大農副產品交流,都起了積極作用。在社員收入分配問題上,雖然壹再強調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但由於實行供給制、工資制相結合的分配制度,社員之間的平均主義問題並沒有解決。
第三,調整城鎮手工業所有制結構和經營規模。針對手工業在盲目過渡和合並以後,生產大幅度下降,品種規格顯著減少,質量低劣,市場供應異常緊張的情況,中***中央在壹九五九年八月五日發出《關於迅速恢復和進壹步發展手工業生產的指示》,提出了十八條措施。強調凡轉為全民所有制後,對生產不利、對居民不便的手工業合作社,要采取適當步驟退回來;凡由小並大以後不能按照社會需要保持和恢復原有品種和數量的,要適當劃小。還強調了家庭手工業的積極作用。要求原來從事手工業的幹部和人員要迅速歸隊,實行按行業、按產品分工分級管理。這些措施對手工業生產的恢復起了壹些作用。但由於“左”傾思想的影響,這些指示各地並沒有很好地貫徹,其作用是很有限的。
第四,上收壹部分下放得不適當的企業和調整經濟管理權。針對壹九五八年盲目下放造成的混亂,毛澤東同誌在廬山同壹些領導同誌談經濟工作時指出,現在有些半無政府主義,四權(人權、財權、商權、工權)過去下放多了壹些,快了壹些,造成了混亂。下放的權力,要適當收回。陳雲同誌撰寫文章,著重指出,建立完整的工業體系,只能從全國範圍開始,而且不是短時間所能解決的。在壹個省、區內建立完整無缺、萬事不求人的獨立的工業體系是不切實際的(註陳雲:《當前基本建設工作中的幾個重大問題》,《新華半月刊》1959年第5期,第95頁。)。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采取了下列措施:壹是上收招收職工的審批權。要求各部門、各地區立即停止招收新職工和固定臨時工;地方的勞動計劃必須報中央批準。二是調整部分基本建設管理權限。規定地方不再具有不受限制的審批項目的權力,各地基本建設投資包幹後省下來的資金用於擴大建設規模,必須服從全國的統壹計劃。多余的資金必須上交。三是變動財政體制。將“以收定支,五年不變”的財政體制,改為“總額分成,壹年壹變”的辦法,把地方負責組織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掛起鉤來,把基本建設支出由中央專案撥款改為列入地方預算支出,以便中央調劑各地區的收入和適當集中財力。並且針對各地方、各部門把銀行貸款和流動資金用於基本建設的混亂現象,要求嚴格劃清基本建設投資和流動資金的界限。四是增加統配部管物資。壹九五九年下半年,將統配部管物資由上年的132種增加到285種。五是上收部分企業。壹九五九年四月到年底,中央決定對民航的各項事務實行集中統壹的管理,將下放地方管理的地方航線改為以中央為主的雙重領導。決定將九個省區的31個礦務局和籌備處,以及兩個煤礦機械廠,實行以煤炭工業部為主的雙重領導。還決定除個別地區外,將下放的石油普查隊收回,建立區域性綜合性的石油普查大隊,由地質部領導。上述這些措施,起了壹些積極作用,但由於當時仍在搞“大躍進”,所以實際效果並不顯著。至於上收的企業僅僅是極少數,不足以扭轉體制上過於分散的弊病。
第五,強調建立各種責任制,整頓和加強企業管理。鄧小平同誌在中央和地方召開的壹些會議上,多次強調要整頓工業企業,要治亂,要把企業管理上的混亂局面扭轉過來。他說,“大躍進”以前,我們的企業管理制度,有許多好的東西。這些不應該否定的東西給否定了,應當恢復起來。對於壹九五八年以後新創造的企業管理成功的經驗也要肯定下來。《人民日報》曾就企業整頓問題發表社論,認為只破不立,只有始沒有終,是違反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的。要把破了以後沒有立的規章制度立起來,主要是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以及各種專責制、各種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各種檢驗制度和安全制度等建立起來,而且立了要行,行要徹底。人民公社也要在整頓的同時建立和健全農業生產責任制,大兵團作戰是壹種臨時的突擊的勞動組織形式,不能長期采用。正常的農業生產要建立“任務到隊、管理到組、措施到田、責任到人、檢查驗收”等集體責任制和個人責任制,主要是“四定壹獎”制,即定生產指標、定投資、定上交任務、定增產措施和超產獎勵。
與整頓企業的同時,提出了整頓高等教育的問題。壹九五九年三月,中央在有關文件中規定,壹九五八年新建的高等學校,凡是招收的學生是初中或高小畢業程度,教學計劃以及所開課程是中等學校水平的,應分別改為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初級中學、初級技術學校。同時,中央還指定壹批重點院校,由教育部直接領導。
綜上所述,從壹九五八年冬到壹九五九年七月廬山會議前期,黨中央和毛澤東同誌領導全黨開始糾正“大躍進”和公社化運動的“左”傾錯誤,糾正壹九五八年改革的偏差,收到了壹定的成效。但由於當時“左”的指導思想沒有根本轉變,因而這種糾正是不徹底的,成效也是極其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