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具備有權批準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包括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報告(略),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概算批復,並納入當年全國或分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具備開工條件。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手續齊全,施工力量、材料、設備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可靠。
3.貸款項目投產後原材料有來源,能源供應有保障,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花錢少、見效快、收益大、創匯率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要求。
4.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落實了自籌資金和投產後所需最低鋪底流動資金。
5.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凡用稅前利潤、減免稅收或應解繳有關部門的其它收入歸還貸款本息的,必須取得稅務或有關部門鑒證同意。
6.有相應的資金作貸款抵押或有相應經濟能力的法人對貸款作擔保。第四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條 專項貸款的期限,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息止,壹般為1至3年,少數的4至5年,個別建設周期長,社會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最長不得超過七年。第八條 專項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執行。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貸款、地方經濟開發貸款,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收利息;購買外匯額度人民幣貸款,用於技術改造的,按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用於流動資金的按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息。第九條 計息方法。自貸款之日起,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和收息。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和收息。新建項目在建設期間無收入來源的,經批準可以緩期收息。但應收未收的利息,要計收復利。
如遇利率調整,采取分段計息辦法計收利息。第五章 貸款審定、發放和收回第十條 各地人民銀行必須在上級行下達的專項貸款計劃內,按照信貸政策和信貸原則,突出重點,認真審查和批準貸款。第十壹條 貸款項目壹般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審定:
第壹種 由人民銀行審查定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篩選,指定有關人民銀行分支行進行審查評估。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簡稱省、區、市分行,下同)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人民銀行批準後,可委托專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下同)發放。
第二種 委托專業銀行審查定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市上報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經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篩選,委托有關專業銀行進行審查評估,征得人民銀行同意後,由受托行負責定項。
第三種 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同審查定項。對於少數投資規模較大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聯合貸款項目,由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同審查評估,按審批權限***同批準。
貸款的審定方式和貸款的發放方式,由人民銀行壹、二級分行決定。第十二條 貸款項目批準後,受托行或人民銀行應根據審批的正式批文和有關文件,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略)。合同副本送當地人民銀行。采取上述第壹、二種方式審定貸款項目的,委托行與受托行應簽訂委托協議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