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金融債券的作用,緩解資金供求矛盾,支持經濟發展,活躍金融市場,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申請發行金融債券、發放特種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都應遵守本暫行規定。第三條 全國發行金融債券的總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綜合信貸計劃統壹確定。發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發放特種貸款。第四條 申請發行金融債券的各銀行總行和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情況和特種貸款的實際需求量,制定本系統發行金融債券、發放特種貸款的計劃和辦法,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經審批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額度內發行,不得突破。各銀行批準其轄屬分行發行金融債券的計劃,要及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第五條 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發行金融債券、發放特種貸款的計劃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和經濟特區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控制額度進行審批。第六條 1988年金融債券的發行對象為城鄉個人。購買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七條 金融債券從1988年4月份開始在銀行櫃臺出售。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用款情況分期分批組織發行。第八條 1988年發行三年、四年、五年期限的金融債券。三年期,利率為年息10%;四年期,利率為年息10.65%;五年期,利率為年息11.3%。第九條 1988年金融債券發行後即可進入市場轉讓和抵押。金融債券的轉讓,應通過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行批準辦理證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辦理證券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經營該機構自己所發行金融債券的自營買賣業務。第十條 1988年的特種貸款,只能在金融債券的發行額度內發放。特種貸款用於以下三個方面:
(壹)新建、擴建企業需要投產,目前不能備足30%自有流動資金並要求貸款的,可在其原材料有來源、產品有銷路的情況下,在這30%以內發放特種貸款。
(二)產品為社會所急需、經濟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資金就可竣工投產的計劃內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項目建成後急需的流動資金。
(三)經濟效益好,有還款能力並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設項目,以及項目建成後急需的流動資金。第十壹條 特種貸款利率最低為年息10.8%,最高為年息14.4%,在此幅度內,根據不同地區、用款期限長短,劃分檔次,實行差別利率。第十二條 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將發行金融債券、發放特種貸款的有關情況、問題、統計數字等每半年壹次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公布的有關辦法與本規定不符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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