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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貨幣信貸工作職責章程

第壹章

第壹條為進壹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貨幣信貸職責,做好各項貨幣信貸工作,確保貨幣政策全面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職責。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決策權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共同負責貨幣政策的執行。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重慶營業管理部)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內貨幣信貸政策的執行。第四條分行貨幣信貸工作的基本職責是: (壹)監測貨幣供應量,分析貨幣信貸執行情況。負責分析轄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金融形勢;反饋貨幣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貸款有效需求的變化;為總行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提供依據。(二)落實信貸政策,加強信貸管理。執行總行下達的信貸政策,及時反映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結合地方信貸特點,提出信貸政策導向建議;加強信貸政策管理,維護正常的信貸秩序。(三)運用壹些貨幣政策工具,實施貨幣政策。根據總行授權,運用壹些貨幣政策工具,適時調控地方貨幣信貸總量,執行國家統壹的貨幣政策。(四)做好貨幣信貸基礎工作。第五條本職責適用於分行貨幣信貸、調查統計部門以及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與貨幣信貸相關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貨幣供應總量監測

第七條分支機構應建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測系統,及時反映貨幣信貸總量的變化。監測金融機構資金頭寸、企業存款和資金有效使用變化,研究貸款有效需求和信貸供求變化,跟蹤分析社會信貸總量和構成變化(包括貸款、股票發行、債券發行、信用證、票據發行、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變化)。

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的上述分析和監測。

第八條建立分支機構貨幣信貸情況通報會制度。由分行行長或分管副行長組織,各省市綜合經濟部門領導參加,加強與經濟管理部門的溝通,提高貨幣政策分析水平。分行應負責組織季度會議,重點分析判斷貨幣供應量對區域經濟發展的適應性,根據總行授權解釋貨幣信貸政策要點,認真聽取對金融服務的意見。會後形成了轄內金融形勢分析報告,及時提出了貨幣政策和改善金融服務的建議和措施。該報告應定期報送總行,並抄送有關省市政府。

第九條結合轄區內經濟金融運行的特點,加強對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按時完成總行交辦的各項專項調查任務。跟蹤調查各項貨幣信貸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

第三章執行信貸政策

第十條督促轄內金融機構及時執行總行下達的信貸政策。在總行授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實施細則,組織培訓學習,向社會宣傳、解釋和咨詢。負責對轄內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政策的窗口指導。定期組織召開信貸聯席會議,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金融實際,積極落實信貸政策。做好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的報告。原則上,總行重大信貸政策發布後,應及時報告執行情況,並按要求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壹條按照總行統壹制定的有效信貸需求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本地區信貸情況的跟蹤監測。不僅要分析信貸投入的多少,還要關註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別是貸款資金的周轉情況。

第十二條努力促進信貸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信貸投入的結構變化要適應和促進區域產業經濟結構的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要合理匹配。註重通過擴大科技信貸投入,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和升級;充分發揮信貸支持生產、消費和出口的作用,支持有市場需求的產品和項目,防止不合理的重復建設。

第十三條引導金融機構改善信貸服務。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協調指定信貸項目的實施;協調轄內金融機構開展住房信貸、個人消費信貸、封閉貸款、小額貸款、中小企業信貸、銀團貸款等信貸業務;協調轄內主辦行等信貸體系的實施。推動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和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促進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引導轄內金融機構在總行授權範圍內開展信貸創新。

第十四條充分利用分行轄內管理優勢,支持轄內各區域經濟聯合。協調轄內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和經濟部門的關系,及時向地方政府及其經濟部門反饋溝通信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協調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杠桿,促進轄內企業的經濟聯合與合作,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轄區內建立和培育良好的銀企關系和社會信用環境。

第十五條加強信貸管理,維護正常的信貸秩序。監督金融機構依法嚴格執行信貸法規;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自主權;維護轄區信用秩序,規範同行業公平競爭;組織建立轄內同行制裁制度;做好資產保全工作,協助轄內金融機構依法保障債權安全。

第十六條負責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信貸資金的管理。主要根據總行要求和當地經濟金融運行情況,編制下達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信貸計劃,並報總行備案;監測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和外匯信貸資金運行情況,並按季度上報相關信息。

第四章部分貨幣政策工具的管理

第十七條分行根據總行授權負責再貸款、再貼現、準備金、利率、現金和貨幣市場管理。

第十八條再貸款管理。分行負責的再貸款主要用於轄內金融機構的日常清算需求、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等特殊需求以及總行批準的其他用途。

(1)總行對分行再融資實行限額管理。分行轉貸款應嚴格控制在總行下達的限額內,並以總行貨幣政策部下達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額度通知為準。單方面看可用資金。分行應在認真分析和合理預測轄內資金狀況的基礎上,按照相關程序逐級向總行報告。

(二)分行可在總行規定的額度範圍內,具體負責商業銀行分支機構20天內資本需求的下達和回收。

(3)對於總行專項下達的轉貸款額度,各分行必須按照總行相關文件要求,專款專用,加強管理,負責發放和收回。

第十九條再貼現管理。再貼現業務主要集中在分行。分行應嚴格按照總行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地開展再貼現業務,促進轄內票據市場的發展。

(壹)總行對分行再貼現實行限額管理,未經批準不得突破。分行應適當集中管理再貼現業務,並將再貼現授權擴大至轄內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2)分行應通過再貼現業務合理引導資金流向。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的票據,可優先獲得再貼現支持;通過再貼現促進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的發展,培育和促進票據市場的發展,規範企業間的商業信用行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3)分行應加強票據風險管理。票據貼現必須基於真實的商品交易。

第二十條儲備管理。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內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存放的存款準備金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外資金融機構總行不在境內的分支機構由當地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和考核)。城鄉信用社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應由分支機構審批。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使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戶數分別超過總戶數的30%時,應報總行批準;分行可授權中心支行根據總行有關規定批準城鄉信用社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

第二十壹條利率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內利率政策的管理、監督和宣傳。

(壹)對轄內金融機構實施利率管理,指導下級銀行的利率管理;及時轉發總行相關文件,及時向轄內金融機構傳達與利率調整相關的重要文件,並嚴格保密;組織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二)監督檢查轄內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法行為,及時報告轄內利率政策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利率浮動政策的執行情況;建立健全利率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三)宣傳利率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總行統壹標準進行解讀。

第二十二條現金管理。分行負責調查各自管轄範圍內的貨幣流通、現金管理和監督。

(壹)負責轄區內貨幣流通的調查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對貨幣流通的影響;分析和監控現金收付的變化,確保正常的現金支付,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收付,並及時向總行報告相關信息。

(二)組織轄內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總行制定的現金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平衡、協調總行向轄內下達的現金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內開戶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

(三)負責轄區內大額現金取款和日常現金監管,防範和打擊利用現金結算進行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貨幣市場管理。分行的貨幣和信貸部門負責管理各自管轄範圍內的貨幣市場。

(壹)負責本轄區農村信用社等非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資金預借工作;負責轄內金融機構資金拆借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監控轄內金融機構的貸款比例和貸款限額;對轄內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債券發行和債券交易活動實施動態管理。

(二)向監管部門反饋金融機構借貸和債券交易活動情況,並會同監管部門處罰金融機構借貸和債券業務違規行為;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和公開市場業務壹級交易商資格進行初審。

(3)培育商業銀行與小型金融機構之間相對穩定的融資關系,規範其融資行為;為轄內金融機構之間、轄內金融機構與跨省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和債券交易提供鑒證服務,幫助中小金融機構改善資產結構,正確引導其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和資金拆借活動;為轄內金融機構債券的發行、認購和交易提供咨詢服務。

第五章做好貨幣信貸基礎工作

第二十四條貨幣信貸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是壹項系統工程。調查統計、會計結算、國庫和貨幣發行構成貨幣政策的支持系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相關工作是履行貨幣信貸政策職能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五條調查統計的職責。分行統計研究室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室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行統計部門交辦的全國性調查統計,並將有關統計調查數據和分析報告直接上報總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同時抄送其分支機構;分行統計研究室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室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的組織、管理、檢查和考核;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重慶營業管理部分別負責北京和重慶的調查統計業務;部分城市中心支行作為統計部門的重點聯系行,負責相關專項調查和統計工作。

第26條收集經濟和金融信息。分行統計研究部根據監測轄內貨幣信貸政策執行和金融運行的需要,收集轄內主要經濟金融數據。金融統計由所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匯總,然後抄報;通過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從相關部門收集經濟數據,然後復制到支行。

第二十七條調查與分析。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宏觀經濟分析、貨幣監測和專項調查。及時跟蹤監測經濟金融運行情況,反映存在的問題;分行統計研究室應對轄內經濟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根據當前經濟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安排專題調研。

第二十八條分行會計部門在貨幣信貸工作中的業務內容和職責。

(壹)會計部根據總行制定的貨幣信貸業務核算辦法,制定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營業部根據貨幣信貸部門提供的有效憑證和批準文件,具體辦理轄內金融機構再貸款、再貼現等業務的核算;處理準備金存款的日常支付和結算;按照統壹的利率和計息方法核算中國人民銀行貨幣信貸業務的利息收入和支出;與貨幣信貸業務有關的業務部門的賬目定期與貨幣信貸部門的分類賬或登記簿進行核對。

(3)會計業務部門通過編制會計報表向貨幣信貸部門提供會計信息,通過會計分析向人民銀行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

第二十九條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中心支行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貨幣政策要求,配合銀行做好貨幣信貸工作。

第三十條分行貨幣發行部門應根據貨幣政策要求,加強發行庫管理,做好現金發行、支取和監控工作,滿足社會貨幣流通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建立貨幣信貸工作責任制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原則上應設壹名主管貨幣信貸工作的副行長,統壹協調涉及貨幣信貸職責的部門,從組織上保證貨幣信貸政策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按時完成各項貨幣信貸工作,提高貨幣政策的時效性。貨幣信貸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循貨幣政策工具的操作程序,在授權範圍內及時合理地使用管理權限。調查統計部門要按時完成數據收集,保證金融統計的準確性、系統性和連續性,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調查研究工作,不斷提高調查研究分析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配合。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機構改革確定的職能,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和完善分級、部門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行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壹)超限額、超範圍再貸款和再貼現。

(二)越權批準動用法定準備金的。

(三)對轄內分支機構違規監管、發放再貸款、再貼現,嚴重失職的。

(四)向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五)對重大財務問題調查、處置和報告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未按規定操作程序處理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的。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壹)故意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相的。

(二)不按上級銀行的規定按時完成任務的。

(三)不了解相關政策,擅自進行宣傳和解釋的。

(四)對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監督管理不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職責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職責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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