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住房基金;
2.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
三、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
四、職工住房公積金;
五、地方政策性發行住房建設債券籌集資金;
不及物動詞國際金融組織為地方政府提供的住房貸款資金。第四條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適用範圍
壹是實行房改的單位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抵押貸款;
二、發放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
三、實行房改單位購買和建造職工住房抵押貸款;
四、經委托人同意購買國家債券。第五條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是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指定銀行。本規定下發前,原委托業務不變,新的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受委托人委托,按以下原則辦理:
壹是煙臺、蚌埠(含縣及所轄縣級市)由住房儲蓄銀行辦理;
2.直轄市、省轄市、縣級市和大型工礦區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辦理;
三、縣(不含縣級市),由中國農業銀行辦理。
除本條例指定的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吸收政策性住房資金存款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第六條委托指定銀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時,委托人和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政策性住房資金應當存入受托銀行(住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縣級分行營業部,下同)的房地產信貸部。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根據每筆資金的屬性,分政策、單位、職工個人開戶進行核算。
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委托人指定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歸集和償還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將為住房資金管理機構開立專用賬戶。第八條各相關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和結算系統的要求,將政策性住房資金劃入指定銀行房地產住房貸款部開立的賬戶。企業住房資金的分配必須征得企業的同意。第九條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根據客戶下達的年度政策性住房資金使用計劃和政策性住房貸款管理規定,審批、發放和回收各項住房貸款。
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和核銷呆賬。第十條對於不符合政策性住房貸款管理要求的住房貸款項目,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應向委托人提出建議;客戶應尊重銀行的意見,調整使用計劃。第十壹條政策性住房存款、貸款和債券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壹是根據職工個人及其家庭住房面積,期限不超過5年的住房建設債券可暫低,但最低利率不得低於法定半年定期存款利率。具體利率水平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制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壹般按法定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方鑫公積金存款按上年7月銀行掛牌利率1結算,自結算日起自動轉入。
三、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基礎上加壹個規定的利差:
單位住房貸款利率(按季結息),3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3年以上至5年加2.16個百分點;如有償還本金的額外寬限期,則每年期限增加0.18個百分點;無貸款抵押物,加0.99個百分點。
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結息)5年內上調1.8個百分點,5年至10年上調2.34個百分點,10年至15年上調2.88個百分點,15年至20年上調3.42個百分點。
單位和職工住房貸款利率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
四、其他住房存款、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第十二條受委托銀行辦理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的手續費率由委托人和受委托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