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的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壹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拆遷安置房貸款辦理條件
具有本市區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在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含)以上,新開戶職工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
實際發生拆遷安置房的行為;
同意以貸款所購買安置房的房產價值全額作為抵押;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且個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夫妻雙方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