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效益顯著,能按期還清貸款。
(二)產品質量合格,適銷對路,有發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動力及交通運輸條件有保證。
(四)工藝成熟、技術過關。
(五)材料、設備、設計、施工力量及環保措施落實。
對搞“長線”產品、“無米之炊”和技術落後、能耗高的項目,不予貸款。第三章 貸款的種類第七條 技術改造貸款有以下幾種:
(壹)國營企業壹般技術改造貸款。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總行切塊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內由地方安排發放的貸款。
(二)專項技術改造貸款。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在總行下達的帶有專門用途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所發放的貸款。
(三)技術改造貼息貸款。指各地銀行發放的由國家實行利息補貼的專項技術改造貸款。
(四)城鎮集體單位技術改造貸款。指由各地銀行對集體單位所發放的貸款。第四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條 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的第壹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還清全部本息止,壹般為壹至五年,個別項目最長不超過七年。第九條 貸款利率。統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現行利率: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月息千分之四點二,壹年以上到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點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內(含五年)的月息為千分之五點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檔次向上浮動20%。 對經國家批準實行優惠利率的專項貸款, 工商銀行按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第十條 銀行貸款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必須納入年度技術改造計劃。第十壹條 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各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貸款計劃,編制技術改造貸款計劃,報送工商銀行總行,由總行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第十二條 企業向開戶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時,要填寫申請書並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批準的技術改造方案。其中經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批準立項的項目必須有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第十三條 開戶銀行對貸款項目技術、經濟的可行性,要進行嚴格地、深入細致地分析論證,根據貸款條件確定貸與不貸。第十四條 經審查批準的貸款項目,由借款的企業和發放貸款的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銀行在批準的貸款額度內,根據工程進度發放貸款。第六章 貸款的歸還第十五條 企業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壹)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稅;(二)自有更新改造資金;(三)其它資金。第十六條 銀行按季計收利息。第十七條 貸款到期,企業必須如數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必要時銀行有權從貸款企業或擔保單位的存款中扣收。第十八條 貸款到期不還,按逾期處理,加收利息20%。企業關停要以資抵債;企業合並由合並後的單位負責還款。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和檢查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要在總行下達的貸款計劃內發放貸款。對各項技術改造貸款指標,可以按照先行業內後行業外的原則,進行調劑。各行當年未用完的貸款指標,不能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