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錢抵押。它是壹種存款形式的特定貨幣抵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二)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3)股份和股票。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特定壽險保單。
(五)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六)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所擁有的權利證書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證書上的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屬於擔保物權的壹種。
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相同。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質權人交付權利證書。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有許多相似之處,如質押合同、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實現質權的方式等。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其持有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為抵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壹種貸款方式。
民法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押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或者提單設定證券質押的,質押於權利證書交付質權人時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