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質押保證金是什麽意思

質押保證金是什麽意思

現狀剖析

審判實務中的隨意化

糾紛產生的路徑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的時候,會與借貸方約定,提取壹定比例貸款總額的資金作為保證金,存入貸款方或借貸方的保證金賬戶作為貸款的擔保,這也即是司法實務中俗稱的“保證金賬戶質押”。作為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的債務人壹方,如果因其他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被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到金融機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並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這種情況下,作為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的質權人壹方的銀行會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並以侵犯其對涉案的保證金賬戶的優先受償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未禁止凍結、扣劃,法院有權執行

有些法院認為,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禁止對保證金賬戶采取凍結、劃扣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執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執行機構無權對案外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的關聯性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可以強制執行,如案例壹和案例二。

案例壹: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與唐某、薛某、福建凱信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執行異議案——法無禁止皆自由?

在福州市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薛某、福建凱信貿易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中,中信銀行福州分行提出存款系恒豐擔保公司交存給中信銀行福州分行的保證金,法院扣劃行為剝奪了中信銀行的質權,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除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外,該院有權凍結、劃撥,駁回異議。

案例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廬陽支行與劉某、合肥中信物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案外人異議無需審查?

合肥市法院在劃扣合肥中信物業有限公司在建設銀行合肥廬陽支行賬戶內存款時,案外人建設合肥廬陽支行提出異議,稱債務人向合肥中信物業賬戶存入貸款額5%作為保證金,質押合法有效,依法享有首先受償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執行機構無權對案外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的關聯性進行實質審查,駁回異議。

未實現轉移占有,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認為,保證金賬戶的名稱仍然是出質人,出質人享有所有權,保證金賬戶並沒有構成轉移占有的條件,未實現轉移,因此質押不成立,如案例三。

案例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與伍某執行異議案——何為轉移占有?

揭陽市法院在執行伍某與深州市光耀地產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壹案中,案外人建設銀行珠海市分行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凍結中融公司在其銀行兩個賬戶中存款1008萬元,是中融公司為19筆貸款提供的質押保證金,其對該賬戶中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揭陽市法院審理認為,珠海市建行賬戶中的存款,即使作為質押標的,存款的所有權並不改變,該院凍結措施並無不當,駁回異議。

未達到特定化要求,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在審查金融機構提供的質押合同時,對保證金賬戶是否構成特定化的條件,審查方式較為隨意,審查標準“因地制宜”,如賬戶內資金不固定、與壹般賬戶沒有嚴格區分、擔保對象約定不明確等理由,因而不認可質押的效力,如案例四。

案例四: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臯城支行與王某、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何為特定化?

六安市法院在執行王某申請執行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債權文書壹案中,案外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臯城支行提出,安徽大蔚置業有限公司將購房貸款額的10%作為保證金存入在該行開設的保證金專戶,該質押權合法設立,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賬戶存款並未以特戶、封金、保證金予以特定化,駁回異議。

流質條款約定,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在審理金融機構因保證金賬戶質押而提出的異議的案件中,認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件成就時,質權人可以自行劃扣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的行為,屬於流質條款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公示性不足,質押不成立

有些法院認為擔保物權之特定性要求,正是通過公示性原則來實現,無公示性之物的擔保,因無公信力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得對抗第善意三人。如實務案例中,承辦人因公示性不足以對抗第三人為由,駁回了銀行的異議。

權屬界定

保證金賬戶擔保——貨幣動產質押

關於保證金擔保的法律屬性目前尚無權威定論,有學者以是否具有定金性質對保證金進行了分類,有學者認為保證金擔保類似權利質押,還有學者認為保證金為金錢擔保,實務界也存在保證金賬戶屬金錢質押與賬戶質押之間的爭論。

觀點:厘清保證金賬戶擔保的法律屬性,需要從貨幣的屬性、保證金賬戶特定化作用、保證金賬號質押的本質三個維度進行分析。

壹、占有與所有壹致原則-貨幣屬性分析

貨幣能不能充當質物?是動產質押設立與否的前提條件。貨幣的占有與所有是同壹的,即“占有與所有壹致原則”。該原則體現為:1、誰占有貨幣即視為取得該貨幣所有權,貨幣占有的喪失即視為貨幣所有權滅失;2、貨幣壹旦向他人交付,將會發生所有權的移轉;3、對貨幣的使用即意味著對貨幣所有權的處分,貨幣的使用權能與處分權能是合壹的 。

然而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中貨幣流通呈現虛擬化、多樣化態勢。“信用貨幣的構成已發生顯著變化,即存款貨幣在整個貨幣供應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大,而現鈔的比重越來越小,電子貨幣應運而生。”此外,記載貨幣金額義務的票據在流通中充當貨幣功能。在這種金融環境下,貨幣“占有與所有壹致原則”產生松動。

二、保證金賬戶特定化作用-貨幣經法律擬制成為質物

如何讓貨幣從“特殊動產”轉化為“普通動產”的形態?當采取貨幣特定化的形式來實現。在動產質押行為中,貨幣作為種類物需要經過“特定化”才能成為質押項下的“質物”,從而完成可見的或可識別的以及可被轉移占有的轉換。貨幣的特定化目的在於采取特定的形式限制該貨幣的流通功能,將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離,從而滿足動產質押的要件要求,就是使貨幣經法律擬制為普通動產,可以成為質物,為下壹步動產質押的成就做準備。

貨幣特定化成為質物,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或依交易的性質貨幣所有權不隨占有的轉移而轉移。2、保證在質押期間貨幣固有的流通功能被實際凍結,貨幣不具備流通性,不能再繼續流通承擔支付中介的功能是設置貨幣特定化基本法律特征。3、有特定的帳戶或其他保管方式足以保證不與占有人其他財產相混同。

三、保證金賬戶質押的實質-貨幣動產質押

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法律定位,在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上沒有壹個清晰的界定,其主要代表觀點主要有三種:貨幣質押、賬戶質押和債權質押。貨幣質押的觀點認為,“質權的標的即擔保債權實現的擔保物是質押賬戶裏的金錢而非賬戶本身”;賬戶質押的觀點認為,“保證金賬戶抵押雖然在我國是新鮮事物,但它在境外成熟金融市場比較常見, 它是壹種典型的賬戶質押”;債權質押的觀點認為,“存款人壹經將金錢存人銀行賬戶,就喪失了這些金錢的所有權,而只享有請求銀行支付其賬戶上金錢的債權,即賬戶金錢支付請求權,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再就其賬戶中的金錢設定動產質權,賬戶質押的標的應當是賬戶金錢支付請求權,而賬戶質押的性質應為債權質”。

觀點:保證金賬戶質押本質上屬於貨幣動產質押。

保證金賬戶本身不具有擔保價值

擔保物權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擔保物本身具有交換的價值和流通的功能,反之,如果某物不具備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就不能納入擔保物的範疇。具體到保證金賬戶而言,其僅是反映賬戶內資金變動情況的壹個會計載體,其本身並沒有交換價值和流通功能,因此不能成為擔保物。

債權擔保的媒介是賬戶內的貨幣

現實中,按照銀行與債務人的約定,債務人會往保證金賬戶內的註入壹定數量或比例的資金,並以賬戶內實際存在的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壹旦發生債務人到期不能如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就賬戶內的資金具有優先受償權,即債權人擔保物權實現的標的是資金而不是賬戶。

貨幣能夠特定化成質物

貨幣作為壹般等價物,具有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按照擔保法解釋85條的規定,其經過特定化為質物之後,能夠形成擔保物。通俗的講,為了完成保證金賬戶特定化的要求,需要對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處分進行限制,暫停貨幣的流通功能和交易功能。上文中已經予以闡述。

概念厘清

特定化和轉移占有的詮釋

貨幣動產質押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另壹個是特定化之後的轉移占有,兩者缺壹不可。然而綜觀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如何界定“特定化”,如何理解“轉移占有”,其均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觀點: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85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和要件進行嚴謹的審查,並主要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評判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法律效力。

“特定化”的界定

“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動產,種類物或可替代物只有將其特定化後才能成為質權的標的物”。貨幣占有權和所有權壹致的特有屬性,要求貨幣必須經法律擬制成質物,進而限制貨幣的流通功能,才能達到特定化的核心要求。要界定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書面的質押合同

在法律對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的規定中使用了“應當”壹詞,就表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壹種義務性規範,當事人如有違反,自然導致合同無效。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因此,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要式合同,無論是單獨簽署從合同,還是在主合同當中的約定條款,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要件要求,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對於在主合同條款當中明確約定的擔保條款,並對賬戶的資金性質和擔保對象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視為有質押合同。

主從合同的對應性

保證金賬戶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兩者之間應當具有銜接和對應的關系。《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質權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範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為此,為完成主從合同之間的對應關系,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應當具備以下要素:壹是在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當中,應對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擔保的對象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以保證賬戶內資金與主合同的銜接;二是要明確該賬戶內的資金是擔保法解釋第85條規定下的保證金,而不是其他類型的物權法和擔保法意義上的出質;三是保證金賬戶資金明細的變化要與主合同之間具有壹定的對應,即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的變動要與主合同債權之間具有同步的壹壹對應的關系。?

保證金賬戶的獨立性

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9月1日期實施的《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第3條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在該規定中,並沒有關於保證金賬戶的特別規定,因此,擔保法解釋第85條提出的保證金賬戶應當具有自己特有的屬性:保證金賬戶不能與壹般的結算賬戶相混同,不能用於壹般的結算業務,並與壹般結算賬戶名稱進行區別;出質人無權自由支配該賬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未成就時,該賬戶壹直處於“凍結”狀態;對該賬戶實施封閉式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轉移占有”的理解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擔保法》第64條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轉移占有是質押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質押區別於其他擔保方式的本質特征。司法實踐中,針對保證金賬戶質押轉移占有應該如何認定?

觀點: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壹方面是基於合同關系完成擬制交付。

按照法理上的理解,動產轉移占有的實質是動產的交付。《物權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分別規定了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種擬制交付手段,而保證金賬戶質押轉移占有符合占有改定的構成要件。占有改定是轉移動產所有權時,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特定契約,使讓與人繼續保持占有,而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的壹種交付方法。

觀點: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習慣及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標的物是否交付。具體而言,保證金賬戶質押雙方當事人以賬戶作為載體,以法律擬制化的貨幣作為質物,通過質押合同的約定完成擔保物的交付。在保證金賬戶質押中,雙方當事人基於基礎合同關系的約定,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並由銀行對該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質押合同成立時,銀行取得法律擬制後的貨幣暨質物的占有權,視為具備了“轉移占有”的條件。

另壹方面是銀行對賬戶的實際管理和控制權

另壹方面是銀行對賬戶的實際管理和控制權。在保證金賬戶質押案件司法實踐中,有些是以出質人的名義在發貸銀行開設賬戶,有些是以質權人的名義開設賬戶,雙方約定以該賬戶內資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觀點:無論采取什麽樣的形式,其核心是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應對保證金賬戶的資金的實際的管理和控制的權利。

事實上,基於物權合意,不論保證金存在誰名下,只要質權人能夠實際分辨與控制保證金,不使其與出質人其他財產混淆即可。具體而言,質押人將其金錢存入約定的保證金賬戶後,根據質押合同的約定,該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僅用於保證項目下的支付,不得作為日常結算賬戶使用,不得支取現金。無論賬戶在誰名下,事實上出質人無法自由支配該賬戶及賬戶內資金,僅作為特定債權的擔保,債權人銀行實際上亦管理和控制了該賬戶,視為構成“轉移占有”的條件。

對流質條款無效質疑的回應

《物權法》第211條和《擔保法》第66條規定了“流質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其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憑借強勢地位,壓低質押物的價值,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觀點:在保證金賬戶質押行為並不違反現有的流質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貨幣經法律擬制化業已成為質物

對於貨幣能否充當質物,如果仍然采“占有與所有壹致原則”必然產生悖論。據前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特定化之後,從而使貨幣成為質物,限制了貨幣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貨幣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分離。因此,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或條款在形式上不違背流質條款的禁止性規定。

貨幣作為壹般等價物功能的最大化實現的需要

貨幣是固定地充當壹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在發達的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中,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等職能。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或條款當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債權人有權進行劃撥的約定,

觀點:由於減少了拍賣、變賣、折價的中間環節,減輕了質押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本,增強了履行債務的能力,正是貨幣功能最大化實現的表現和現實交易的需要,這也是保證金賬戶質押的價值所在和優勢所在。

銀行債權人劃款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

《物權法》第21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從該規定得知,為了保障債權的及時足額兌現,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定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進壹步通過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會發現壹個***性的特點:通過壹定數額的貨幣來實現債權。以上三種方式最終均會表現為壹定數額的貨幣。既然最終均是通過貨幣這個壹般等價物來實現債權,在保證金賬戶質押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銀行當然享有通過劃撥壹定數額貨幣這個壹般等價物來實現債權的目的,這符合質押的立法目的,不會造成債務人質物價值的減損,更符合和遵循了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律。

完善構想

創設貨幣動產質押制度

綜上所述,盡早建立我國的貨幣動產質押制度,是現實和立法的雙重需要,是解決實踐中問題的治本之策,與此同時,對於實務中的當事人而言,通過變更擔保手段,也能夠維護期合法權益。

壹、完善:立法上的填補-治本之策

《擔保法》和《物權法》並未對貨幣質押作出規定,僅有的對金錢質押作出規定的是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5條的規定,由於其立法層次較低且規定寬泛,因此亟待完善。

明確法律地位和性質

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保證金賬戶質押現象在金融市場廣泛應用,但是由於立法的模糊性和滯後性,導致金融機構享有的合法權益面臨較大的司法風險。為了防範交易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在《物權法》明確貨幣質押的合法地位、明確成立要件和權利救濟途徑、明確貨幣質押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等規定,以有利於更好規範和調整金融市場行為,依法保障金融機構合法的優先受償權。

明確貨幣質押的法律地位。建議參考擔保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在《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押中,單獨設立貨幣質押制度,明確規定貨幣經特定化之後,能夠成為質物,貨幣質押屬於法定的質押方式。

明確貨幣質押的載體。采取概括式列舉的立法方式予以規定,對實踐中已經成熟的貨幣質押方式,吸收進法條,如保證金賬戶質押、貨幣封存、第三方托管的貨幣等形式。

明確貨幣質押的例外規定。關於質押制度的壹般原則適用於貨幣質押,但是對於貨幣質押的特殊屬性,予以單獨明確,尤其是對於貨幣質押約定的流質條款質疑予以回應,明確貨幣質押是流質條款的例外的法律規定。

明確貨幣的法律效力。按照擔保物權的壹般原理,對於合法成立的貨幣質押,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具體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明確貨幣質押構成要件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應參考擔保法解釋85條並進壹步的細化,明確“特定化”和“轉移占有”的要素。結合前文所述,特定化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的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或在主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的約定;

主從合同之間具有壹壹對應的關系,保證金賬戶質押擔保的主債權明確、具體、唯壹;

保證金擔保賬戶具有獨立性,專戶專用、專款專用。

轉移占有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壹方面貨幣已經實際轉入保證金質押賬戶,同時保證金質押賬戶始終有效的處於質權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之下。

建立貨幣質押登記公示制度

對保證金賬戶質押也可以采取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的做法和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中建立保證金賬戶質押登記和查詢平臺。

為此建議最高法院和人民銀行可以參照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做法。2007年實施《物權法》第223條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制度,《物權法》第228條同時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規則》,對應收賬款質押在中國人民銀行質押登記公示系統 辦理出質登記提供了操作流程和法律依據。該系統是基礎互聯網的電子化登記平臺,公眾能夠通過互聯網便捷查詢到應收賬款質押的有關情況,很好起到了質押權公示並保護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規範貨幣質押執行程序

對保證金賬戶可以凍結,但是不宜劃扣,最高人民法院應盡早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同樣的類似規定還有《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上述規定對交易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均有不得劃扣的立法規定。因保證金賬戶質押與上述保證金擔保具有類似的功能和特點,為了保障立法和司法的統壹性,人民法院應當參考以上的規定,對保證金賬戶可以凍結,但是不宜劃扣。

二、建議: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替代方案-治標之策

在保證金賬戶質押缺乏相關操作流程和法律適用不統壹的背景下,為了規避保證金賬戶質押貸款帶來的法律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在法律框架內采用變通的方式來實現銀行貸款債權擔保的目的。

存單質押

《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我國物權法在權利質押中,對存單質押采取了認可的態度,《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二)債券、存款單。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銀發[1999]302號)》對存單質押的條件、流程和操作規範進行了進壹步的細化。從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來看,存單質押作為法定的、明確的、可操作的權利質押方式,不存在法律定性和適用上的風險,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詳細具體的操作程序,因此,銀行在貸款業務中可以選擇存單質押的方式來實現對債權的擔保。

質押合同強制執行公證

在民商事法律關系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法無禁止皆自由,只要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可以賦予質押合同強制執行的效力。“被法律許可,經義務人承諾屆時不履行,權利人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證金賬戶質押合同屬於債權文書的壹種,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2條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的規定。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金融業務創新的不斷推出,金融安全問題顯得至關重要,因為其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與社會的整體發展。因此,針對經濟發展領域不斷出現的新型經濟關系需要法律進行規制和調整,亟待立法的跟進,立法理應回應現實的需要。

  • 上一篇:政策性降息落地,債市為何短暫亢奮?
  • 下一篇:我國銀行房貸提前還款流程是怎樣的,違約金如何計算?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