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質量保證金有哪些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如下:1。合同法沒有規定質量保證金的數額,但建設部有壹個標準合同,規定質量保證金為工程總造價的5%,壹般項目按這個比例執行。2.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有義務對工程進行維修。如果沒有履行這壹義務,施工單位可以找其他人修理,所需費用將從保修基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必須在保修期結束後由建設單位支付。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缺陷:(1)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2)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第九條。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第十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定金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工程質量責任制(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1)建設單位對其選擇的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2)施工單位負責按合同采購和供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對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開展勘察設計工作,並對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三)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所有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總分包工程,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協議的約定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包括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未按照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建設單位。(五)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生產或者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生產或者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者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綜上所述,由於業主和建築商在工程中往往不統壹,存在不同的質量責任主體,因此需要建築的公司需要對所有權主體進行壹定程度的擔保,而口頭或協議擔保難以約束當事人,因此支付質量保證金是最合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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