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貸款的特點是以農村信貸為主要業務,其業務程序和技術操作與銀行基本相同。因此,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的規定和措施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並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對銀行有不同的意義,貸款業務的特點很明顯:
(a)涉及農村地區的各種所有權和田地,包括:
1.從事農、林、牧、漁等行業的承包經營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織辦、戶政辦以及各種形式的聯營或新經濟聯合體。
3.營業收入和還款有保障的農村文化、教育、衛生和科研機構。
4、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手工業、商業、交通、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協會。此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在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範圍內為企事業單位提供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其貸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他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需求的前提下進行量力而行的支持。
(二)按照比例管理原則自主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作用,引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1.貸款範圍和用途的靈活性。信用社發放貸款的目的和範圍是在保證農業生產所需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自身資金實力確定“資金使用順序”。
2、自有資金的比例和貸款期限,可以適當靈活。
信用社發放貸款時,在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貸款原則、保證經濟效益和及時回收的條件下,可適當放寬貸款客戶的自有資金比例。對於流動資金貸款,根據企業的固定流動資產,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應不低於30%;固定資金貸款,按項目總投資計算,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50%。
3.適當和靈活的貸款程序。
4.貸款利率靈活確定。現行政策規定,信用社各項貸款的浮動利率不得超過同檔次銀行基準利率的60%。
(三)信用社貸款資金的流動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
1.如果有足夠的資金,信用合作社可以以各種形式從區域外甚至城市貸款或借款。但畢竟它首先保證了該地區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
2.隨著商品經濟和橫向聯合經濟的發展,信用社的信貸資金實力不斷增強,信用社貸款的地域性將逐漸淡化甚至消失。
根據農村信用社貸款的特點,可以有針對性地選擇貸款。壹般可以根據具體需求提及相關貸款部門。但是,貸款信息必須符合國際規定,以便盡快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