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職工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配偶為共同申請人;父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除配偶、父母和子女外,職工不能用其他所有人購買的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並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前已連續足額按時繳納住房公積金6個月(逾期繳納月份不計入這6個月),且在申請時處於正常繳存狀態;(參與名額計算的共同申請人也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但不參與名額計算)。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無公積金貸款或已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父母為共同申請人的,父母雙方均無公積金貸款或已在本市還清公積金貸款;
3.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1)職工家庭購買首套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
2)購買首套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3)購買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
4)申請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還必須符合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
註:貸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套數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住房套數最多的家庭為基數計算。最後,現有住房套數由貸款申請人家庭(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數最多的家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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