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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方式的演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投資方式由過去政府獨家投資轉變為由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和國有企業多渠道投資,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手續,將國家預算內撥款投資改為用銀行信貸方式進行管理,對重大的長期建設投資實行分層次管理,加大地方搞重點建設的責任,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成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成立政策性銀行,實行項目業主制、招標投標制和項目監理制,充分發揮市場和競爭機制的作用。具體說來,在我國的投融資體制的改革過程中,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

1.試行撥改貸制度

從1979年開始,國家進行基本建設投資制度的改革,先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省市的輕王、紡織等行業選擇壹批有還款能力的項目試行撥改貸制度。1982年擴大了試行範圍,1985年全面推開。1986年又做了壹些調整,將國家預算內投資分為國家預算內撥款投資和國家預算內撥改貸兩部分,對沒有還款能力的科研、學校、行政等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恢復無償撥款的辦法。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根據不同行業實行2.4—12%的差別利率。在政府投資管理上,計委是主導,負責制定基本建設計劃,財政是出納,要根據國家計委確定的撥改貸投資計劃將資金撥給同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負責調劑和供應資金,並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對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實行撥貸並存的資金供應方式,是對政府有償投資方式的肯定和完善。撥改貸有利於投資使用者增強資金周轉觀念和還本付息觀念,克服吃國家“大鍋飯”的弊端,但是,由於存在政企不分,貸款決策者不承擔任何風險,政府投資貸款由各級計劃部門代表政府決策,貸與不貸、貸多貸少、早貸晚貸,既不是由投資者據實申請,也不是完全由貸款銀行據實掌握,而是由政府部門決定。這樣壹來,出現了決策者、投資者、貸款者的責任多元體,誰都對政府投資負有責任,但又沒有明確落實,加之法制不健全、產權不明晰,借貸雙方的經濟權益難以維護,經濟責任無法追究,出現了大量決策失誤、貸款不能按期償還、呆賬壞賬嚴重的現象,基本建設領域經濟效益低下,企業自我積累能力差等問題。

2.實行基本建設基金制,成立專業投資公司

實行基本建設基金制,成立專業投資公司,投資方式走出了政企分開的第壹步,開始嘗試用經濟辦法對投資進行管理。為了保證國家重要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計委下計劃、財政撥資金、政府投資實質上沒有風險責任約束、發生失誤難以追究責任的狀況,從1988年起建立了基本建設基金制,並在中央壹級成立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與輕紡、農業、林業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負責管理和經營中央投資項目,用經濟辦法對政府投資進行管理。基本建設基金分為經營性的和非經營性的。對於經營性的投資,由國家計委切塊給專業投資公司,用於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等重點建設。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分為軟貸款和硬貸款。軟貸款用於還款能力較低的、非經營性的投資,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具體的情況,相應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六大專業投資公司在性質上是從事固定資產投資開發的企業,具有控股公司的職能,擔負起對中央投資保值增值的責任,同時又具有政策性投資的職能。但是,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也存在著政企不分、關系不順的弊端,國家投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初衷並沒有實現。六家專業投資公司與主管部門的關系不順,項目的立項審批權在國家計委和主管部門,但投資主要由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安排,對這類建設項目幾家都想管,但實際上誰又都管不了。這就造成主管部門和專業投資公司都要管理建設項目,多頭管理又無人管理的局面。過去建設項目只對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體粗改革後反而又多了壹個婆婆,企業又多了壹個緊箍咒。

3.貸改投

為了改變撥改貸的弊端,1996年政府投資實行貸改投。凡是國家投資的項目,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國家將撥付給企業和建設單位的投資資金作為資本金,本著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原則,由企業自主經營。對於新投資項目,如果國家投資的資本金不足,企業和建設單位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也可以向社會舉債,還可以實行股份經營。貸改投並不意味著簡單恢復過去的撥款制度,過去的撥款投資由於體制不完善,用款單位實際上未能真正承擔經濟責任,現在把國家資本金改為向企業和建設單位投資,用款單位要按資金利潤率和占用的資金向所有者交納收益,這種做法有利於增強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自我約束,也有利於提高政府投資的效益。

4.成立政策性銀行,完善政府投融資體系

長期以來,基礎產業的項目投資主要依賴政策性貸款、專業銀行專項貸款、地方“拼盤投資”及各種政府投資債券。由於地方政府“諸侯經濟”的擴大、社會“亂集資”的沖擊、銀行“違章拆借”的泛濫以及上交中央稅收的嚴重流失,使得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重點建設資金來源很不穩定。為了徹底改變這種運作方式雜亂、政出多門、各行其是的局面,1994年國家對政府投資方式又進行了重大改革,撤銷原來的國家六大投資公司,剝離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將政策性業務劃歸到新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同時又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進出口銀行。這三家政策性銀行主要貸款對象是國家的基礎設施、基礎工業和支柱產業,它們充當政府投資的代理人,把計劃、財政、銀行的政策性投融資業務捏合起來,形成較有效的政府投資運作方式。這是以保本微利為基本前提、進壹步規範政策性投資的有償使用方式,對保證基礎產業的政策性投資來源的長期穩定創造了條件。

在政府投資方式上,周轉金制度和基本建設撥改貸、貸改投的探索,政策性銀行的建立以及稍後成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基金(專門用來處理國有資產的不良債務),都是使我國政府投融資體系逐步走上規範化軌道的探索過程,盡管還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取得的成效還是有目***睹的。

5.財政貼息制度——探索以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基礎產業建設

企業向基礎產業項目投資,若得不到平均利潤,就會扼制其投資的積極性,政府以財政貼息的方式予以彌補,則提高了企業對基礎產業投資的積極性。為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國家財政從1986年起,實行基本建設政策性貸款項目財政貼息政策。19861994年,國家財政用於貼息的資金達70.8億元,支持了農業、能源、交通通訊、原材料等十幾個行業的300多個項目。

6.繼續探索吸引、利用外資的BOT投資方式

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對基礎產業的投資,基本上是政府主管部門直接確定建設項目、直接投資,而且政府還直接參與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的運營,負擔了沈重的價格補貼,強行的低價使得運營收益無法償還國內外各種債務,嚴重削弱了政府進壹步對基礎產業投資的能力。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從90年代初開始,我國從國外引入了BOT這種新的吸引國外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方式。這壹做法的意義已超出了吸引外資的範圍,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投資方式轉變的重要嘗試。政府只需確定、審批和驗收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經營者,投入少量資金甚至無需投入資金,而在最終還可獲得建設項目的所有權,這有利於政企分開,也有利於加快我國基礎產業特別是基礎設施的建設。

綜觀這壹時期,政府投資方式開始由單壹走向多樣化、由集中走向分散投資,出現了無償投資與有償投資並用,直接投資、參與投資和間接投資並舉,中央投資與地方投資並重的靈活有效的投資方式。投資方式的改革在壹定程度上拓寬了政府投融資渠道,有意識引導和帶動了社會資金投入到經濟建設中來,改變了過去的將投資決策權、資金籌集權、項目選擇權、項目投資的管理權集於中央政府機關的老做法,嘗試著將資金籌集、項目選擇權,項目投資實施權和監督權逐漸向政府的代理人和社會中介機構過渡。但政府投資職能的轉變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由於政府投資還沒有建立靈活有效的退出機制,政府的職能還沒有理順,積澱的國有資本(部分競爭性資本)如何處理也沒有明確的答案,投資方式改革仍有待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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