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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政策

政府融資平臺二A是什麽意思?

兩個A主要指雙方的參與主體:政府、政府融資平臺、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如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建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和其他企業(機構)法人,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費和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

政府需要將土地改造成壹系列的基礎設施,如出售土地、建造房屋、道路、醫院、學校等。,但是又缺錢,所以這個時候政府融資平臺就出現了,成為代建做這些事情的平臺。

剩下的就是政府融資平臺向社會融資,可以是金融機構的貸款,也可以是社會資本的參與。

政府投融資平臺壹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建立。所以它的管理機構可能是同級政府,也可能是壹些政府部門。最常見的管理方式是由同級政府決定平臺企業的定位和發展方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平臺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經營業績評價;組織部負責平臺企業領導班子的任命和晉升考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平臺企業的業務管理。

至於融資,因為有政府支持和政策保障,往往受到銀行信貸資金的青睞,得到金融政策的支持。此外,融資平臺還可以通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特許經營、資產轉讓、項目融資等多種渠道吸引社會資本。以重慶城投為例,重慶城投以政府委托的“城市土地儲備中心”和“路橋建設資金結余主賬戶”職能,逐步形成土地變現收入、財政撥款註入、路橋年票收入、股權投資收入四大自籌資金來源。

政府融資平臺代表政府履行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職責,或為交通、稅收、環境、能源、文化旅遊等特定行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自然衍生出融資社會資金、投資基礎設施、管理城市資產的功能。壹般大型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有效的資產整合重組,在集團公司下通過產權紐帶設立若幹與其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專業化子公司,實行分級管理、分業經營。

什麽是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

政府融資平臺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是指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建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和其他企業(機構)法人,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費和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的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貸款(包括各類信貸)。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附屬機構等設立的經濟實體。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土地、股權等資產,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所謂地方融資平臺,是指由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收費、國債等資產,快速包裝壹家資產和現金流能夠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輔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達到承接各類資金的目的,然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公共事業等不同肥力的項目。

政府平臺貸款規模高。

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深度思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為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以政府名義設立壹個或多個資產和現金流能夠達到融資標準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城市建設資產經營公司等公司,以政府名義擔保融資,必要時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的載體。雖然各級政府的融資渠道不同,但最終都會把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共事業等項目。投入市政和公共事業的資金中,地方政府以財政撥款、劃撥土地、股權轉讓等方式出資,其余主要來自政府融資平臺貸款。

壹、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壹個必須高度關註的經濟現象。

(1)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數量多,增速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很多。統計顯示,中國各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超過8000個。其次,有大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2009年人民幣貸款增加9.59萬億元。非金融公司及其他部門貸款增加714億元,其中短期貸款增加138億元,中長期貸款增加5萬億元;因為地方政府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這裏的中長期貸款大部分投向地方融資平臺,貸款總額近3.8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占銀行貸款的比重有所上升,約占新增貸款總額的40%。在地方政府融資貸款中

項目貸款占大多數,占全部融資平臺貸款的80%以上,即項目貸款余額近5萬億元。

(2)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逐漸凸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規模的擴大和貸款總量的急劇增加,風險也逐漸凸顯。

首先是政府信用風險。政府設立的融資平臺的主要經濟活動是政府或相關部門基於政府信用負責融資貸款,其次是政府財政承擔的償債責任。但這類融資平臺積累的龐大融資規模,使得政府隱性債務負擔過重,甚至完全脫離實際財政承受能力,隨時可能出現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基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數量和規模的飆升,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有所增加。就縣級投融資平臺而言,2009年其造成的新增債務增加了5萬億元,歷年累計債務達到11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已經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240%,地方財政赤字比例有所提升。

只要這部分政府債務不及時償還,就會打破政府融資平臺的正常運行,影響政府信用,損害政府形象,使政府信用面臨很大風險。

二是資金和信用風險。銀行在與這些平臺合作的過程中,即使面對財務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的融資平臺公司,因為是政府支持的貸款,也會對這類融資平臺的償債能力增加信任,導致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等問題,使銀行資金

面臨更大的風險。無論是地方政府依靠財政還貸還是土地經營,都根本無法滿足償債的需要。即使他們通過重新安排的方式違規,風險也無法消除。

三是社會穩定風險。大量貸款資金湧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擠占了運營企業的貸款資金需求;土地經營貫穿地方政府融資全過程,耕地保護風險加大,18億畝耕地紅線將面臨巨大挑戰。在後危機經濟不穩定時期,壹旦宏觀經濟反復沖擊政府財政,將嚴重影響居民的消費水平和就業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無節制擴張隱藏著巨大的社會穩定風險。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已經引起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隱藏著諸多風險,已經引起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2009年7月,銀監會正式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指引》,確保固定資產貸款資金真正用於實體經濟需求,防止貸款被挪用,嚴格防範項目融資風險。此外,還嚴格規定單筆貸款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或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由貸款受托人支付,規範了信托、銀行、政府間的大部分政信合作項目。2010 65438+10月19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第四次全體會議,提出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在擴大內需中的作用,盡快制定規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措施,防範潛在金融風險。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央行在2010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合理評估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用風險。社會各界也通過不同形式表達了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的擔憂。

二、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經濟現象的爭論(1)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合法性問題。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合法合法的依據是,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設立投融資平臺,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地方政府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公司和開發公司組織起來的壹種融資載體形式,滿足了壹個法人在向銀行借款時能夠獨立行使民事責任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以法人為基礎,可以向銀行貸款。

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法律依據不足,貸款債權難以主張。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本質是地區間的利益再分配,法律依據不足。從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擔保模式來看,壹種以“捆綁貸款”為代表,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按照法律規定,“捆綁貸款”的財政承諾本質是壹種特殊的“擔保”,而我國《擔保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國家事務發生後,

“捆綁貸款”顯然不符合國家機關可以作為擔保人的範疇。地方政府以財政承諾的形式還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銀行也不能根據約定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另壹種是以“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為主要方式的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抵押財產和可轉讓的土地轉讓收益權向銀行貸款。雖然作為壹種債權,但質押的標的並不特定,是壹種沒有很大確定性的可能的債權。按照現行法律,不符合《擔保法》對擔保對象的確定性的規定,在國務院也是禁止的,因為壹旦質押對象缺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無法按時還款,銀行貸款無擔保,也無法通過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分析。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有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五點:

1.投融資方式趨於多元化。

2008年以前,大部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主體是壹兩個政府部門,政府資源分散在各個投資公司,運營主體分散,導致從本部門利益出發爭奪項目的現象,造成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此外,當債務到期無法償還時,只能由財務部門歸還。之後,地方政府在搭建投融資平臺時,普遍強調從體制和機制上保證能借得動、用得好、用得起。許多地方政府已經開始投資、融資、項目管理和監督各個部門。

政府投融資平臺有哪些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

1,負債率高,還款來源不足,還款風險大;

2.投資項目效率低、還款主體不明確導致項目風險;

3.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存在違規操作風險;

4.貸款資金流向監管不力,容易導致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5、施工管理的操作風險

6、資本項目管理風險

7政府幹預的風險。

8.投資風險

9.融資渠道受阻的風險

10,信息不對稱和過度授信導致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隨著政府平臺公司作為地方政府投融資主體的歷史使命的完成,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將化解風險,加速這些平臺公司的市場化轉型。

數以萬計的國企依賴政府,這是當前國企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息化發展:黨政投融資平臺是指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企業,包括城建投資、城建開發等不同類型的法人實體。而城建資產公司,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作為還款來源。

政府融資平臺分為以下幾類:

1.是單壹融資平臺,負責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的融資、資金撥付和還本付息,不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如合肥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是公益性投融資平臺,負責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和還本付息;

3.是經營性投融資平臺,負責基礎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和還本付息,並可開展其他經營性項目投資和財務投資;

4.是具有公益性和運營平臺特征的綜合性投融資平臺,如吉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5.是“再貸款”平臺,負責將貸款轉給政府,不承擔還款責任,如安徽信用擔保集團。政府融資平臺重點將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共事業等項目。但是,目前審計、金融、銀行監管系統對政府融資平臺的定義並沒有統壹的統計依據。實踐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將市政、產業園區、土地儲備平臺的部分貸款認定為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交通、鐵路等主要投資者的部分貸款認定為政府融資平臺貸款。

政府平臺公司融資貸款規定

法律分析:針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信貸快速增長和風險隱患,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捆綁貸款,嚴格逐項調查、評估、審批和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訂無具體項目的大額信貸合作協議,已簽訂的不得執行;結合地方政府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臺還款能力和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控制;項目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加65,438+05年,最長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加65,438+05年;過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向生產性項目發放過橋貸款;原計劃資金到位後,歸還過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占用,也不得作為項目資金。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為主要借款人,暫時不具備商業運營條件,仍按平臺貸款管理的貸款。(以下簡稱平臺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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