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
(法民發[1991]第21.1991號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息。根據審判實踐的經驗,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第壹,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處理。
二、因借出外幣、臺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借款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並在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
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的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十、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反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因公民之間借貸外幣和臺幣發生糾紛,貸款人要求用同壹種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若借款人無相同幣種,可參考還款時當地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借用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且行為人不能證明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保證人的貸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清償能力不足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就還款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保證人的借款糾紛,法院不得允許債務人申請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擔保責任糾紛按照《意見(試行)》第108、109、110條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合法抵押關系應受到保護。如有爭議,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意見(試行)》第112、113、114、115、65438條處理。
18.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十九、債務人償還貸款有困難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付款。根據雙方的支付能力確定每筆付款的金額。
20.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協商以債務人的勞務或者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二十壹、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申請經被執行人同意的,應當準許。雙方可以約定價格或者要求有關部門合理定價,按照判決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相應部分的財產。
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申請同意,應予準許;需要用其他債權清償債務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讓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合同法
第二百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第二百壹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壹十壹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第三,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
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芻議
121、公民之間的借款,雙方有約定歸還期限的,壹般應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及時返還;暫時無法歸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分期歸還。
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貸款利率可適當高於生活貸款利率。如有利率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兼顧當地實際,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123.公民之間無息借款有約定還款期限,但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或者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經貸款人催告後借款人仍未償還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應予準許。
124.如果兩個借款人對利率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無法證明的,可以按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125,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不予保護;從貸款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利息。
四、1999 2月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借款合同效力的請示》(黑高法(1998)第19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貸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1991〕第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