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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控制止貸款違約誰來負責?

政府調控從長遠來看對樓市的良性發展起著強大的作用,但也難免會對壹些處於交易階段的購房者造成困擾。購房者交了首付,簽了合同,卻在貸款申請上犯了難。由此造成的違約,該由誰來買單?

案例:

張先生前段時間看中了壹套兩居室,終於拿到了買房的首付,但是貸款出現了問題。張先生夫婦有固定工作,無不良記錄。因為銀行信貸政策調整,貸款長期做不下去了。結果開發商壹直催促支付剩余購房款,並聲稱逾期不交將解除合同並沒收定金。

如果以“擔保貸款”的形式進行支付,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首先要看借款合同未能訂立是不是壹方造成的。其次,要看貸款合同失效是否必然導致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如果買方願意以現金支付全款,開發商不能要求賠償。因為信貸政策的調整不可歸責於雙方,所以購房者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有沒有相應的違約責任,要看合同裏是怎麽規定的。

在實際案件中,買賣雙方約定將“信用”納入免責條款,法院據此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抵押貸款的相關事宜,約定不明確,使得雙方的交易處於不確定狀態,雙方都有責任。

根據我們為銀行擬定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利率條款壹般按照基準利率上下浮動的百分比來確定合同的執行利率。確定後,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時,雙方可選擇繼續執行原約定的執行利率或根據基準利率的調整進行調整。如雙方已明確約定下浮5%,合同生效後,應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執行。但在實踐中,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想訴諸法律的人往往官司打贏了卻輸不起時間。

購房者如何規避信用問題可能帶來的風險?

首先認清自己,認真簽字。

銀行對購房者的貸款主要依據購房者及其配偶的主體資格、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個人信用、貸款用途等。首先要做自我評估,看看個人信用有沒有問題,自我認知後再選擇合適的履約方式。

第二,事先約定,防患於未然。

“買受人未能與貸款人訂立借款合同”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寫入合同,也可以將個人信用、信貸政策、限購政策等原因列在合同中作為免責事由。

第三,過程中控制,事後處理。

在銀行貸不出款的情況下,積極了解是什麽原因造成的。例如,如果買方可以用其他方式履行合同,他仍然可以履行。如果不能,他可以與賣方協商確定壹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延期履行合同。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開發商要求賠償損失的,應當要求其說明損失的數額和依據。如果損失過高,他可能會拒絕賠付或尋求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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