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的住房公積金:
(1)購買自住住房;
(2)購買二手自住住房;
(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四)償還商業貸款本息;
(五)自住住房的建造、改建和大修;
(六)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有房屋安裝電梯的個人繳費。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住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無房)。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退役;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4)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再就業(未繼續異地繳存)並封存半年;
(5)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部分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的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
綜上所述,繳存1年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調整,實際上與現行要求納稅1年以上、暫住1年以上的限購政策不謀而合。同時,這壹政策從2005年開始實施,已經不符合市場的新變化。另外,鄭州周邊的省會城市,如石家莊、濟南等,都要求公積金繳存1年以上,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鄭州的調整也是向這些城市看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