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原商貸的銀行客戶經理,告知需要辦理“商轉公”申請;
2、根據要求,提供轉貸所需的資料,包括轉貸人身份證、單身證明(有結婚的要提供結婚證、及配偶身份證)、還款銀行卡、戶口本、商貸合同、房產評估證明等;
3、貸款銀行對轉貸人資料審查核實後,報給當地資金中心進行審批;
4、待審核通過,轉貸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5、轉貸人結清公積金貸款與原商業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存入原商貸銀行的存款專戶內;
6、當地資金中心劃撥貸款資金,由轉貸銀行發放公積金貸款,同時結清原貸款,至此商貸轉公積金貸款步驟完整。
鄭州商轉公的辦理條件:
1、借款人在公積金貸款申請地工作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2、申請人或***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個月含個月以上;
3、申請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能力;
4、申請人同意提供認可的貸款保證方式;
5、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含配偶除申請轉公積金的貸款外沒有尚未還清的貸款或其他債務;
6、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涉及的《房屋權證》或《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已辦出並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商業貸款正常還款年含年以上且無逾期還款記錄;
8、組合貸款不能申請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9、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只能申請純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