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使用配偶額度:[(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鄭州公積金貸款比例如下:如果是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應當不超過房產總價的70%;如果是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應當不超過房產總價的60%。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按照房屋價格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按照貸款最高限額計算的貸款額度:
1、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住房,所購房產為期房的,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所購房產總價的70%;所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所購房產總價的60%。
2、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含二手房、轉按揭)的,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所購房產總價的40%;暫不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3、轉按揭貸款額度按不超過原購房總價的70%且房產評估總價的60%,以及不超過商業貸款本金余額限定;
4、在市區內貸款的,貸款人單方繳存狀況符合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單筆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35萬元,夫妻雙方繳存狀況同時符合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單筆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45萬元。在上街分中心、各縣(市)管理部貸款的,最高貸款限額統壹為30萬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