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源地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規定
浙江省生源地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2001年7月30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浙江省助學貸款政策體系,幫助浙江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浙江省生源地助學貸款(以下簡稱“浙江省生源地助學貸款”)是以信貸方式支持浙江省戶籍經濟困難學生就讀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壹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生源地助學貸款原則上由學生家長或金融機構認可的個人按年申請,由學生預錄取賬戶所在金融機構按年審批發放,當地財政部門按實際發生額按季貼息,貼息資金由學生預錄取賬戶所在市、縣財政部門解決。
第四條生源地助學貸款由戶口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和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金融機構)按照就近原則負責辦理。
第五條各承辦金融機構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免征營業稅。
第六條承擔該項目的各金融機構應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和信貸程序發放生源地助學貸款,發生的壞賬按實際金額在所得稅前核銷。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為確保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浙江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及相應的地方助學貸款協調小組(由同級人民銀行、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成)負責協調處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相關事務。
第八條省第八條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制定、監管工作,協調教育、財政、承辦金融機構和高校之間的相關事宜。
第九條地方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地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具體實施細則;並負責協調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和承辦金融機構之間的相關事宜。
第十條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承辦金融機構與省內外高校就助學貸款事宜進行聯系;並協助監督和管理貸款。
第十壹條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安排貼息資金;按時按季度撥付貼息資金,並將撥付情況通報承辦金融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是:由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助學貸款實施統壹管理;負責向金融機構提供學校的賬號和學生的變化情況(包括轉學、升學、退學和出國等。);協助金融機構辦理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使用。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承辦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負責制定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具體操作規程;詳細審查借款人的申請材料,並根據貸款條件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匯總轄內金融機構辦理的助學貸款金額並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貼息資金。
第三章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助學貸款屬於商業貸款,納入金融機構正常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貸款對象: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在讀且入學前戶口在浙江省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或金融機構認可的個人。
第十六條貸款用途:幫助浙江省戶籍、中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申請助學貸款的條件:
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
②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
(3)學生被中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錄取;
(4)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無犯罪記錄、學校嚴重警告記錄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五)符合助學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貸款方式:可采用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
第十九條貸款額度:每年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1學年的學費和生活費,其中學費貸款額度不超過高校學生專業學費收費標準,生活費貸款額度不超過高校所在地基本生活費標準。
第二十條貸款期限:每筆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6年。如有特殊困難,可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承辦金融機構決定。
第二十壹條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為準。
第二十二條還款方式:按季結息,分期償還。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三條貸款申請:申請助學貸款,應當如實填寫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申請表(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
(2)高校繳費通知書;
(三)資金賬戶名稱和賬號;(戶名:浙江工業職業技術學院資金賬號: 536401040001284)
(4)貸款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五)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證明。
第二十四條貸款審批:承辦金融機構應安排專人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及時審批貸款,並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貸款辦理: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與承辦金融機構辦理簽訂貸款合同、填寫貸款收據等貸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貸款:學費貸款按學年發放,生活費貸款按學期發放。為保證貸款的專用性,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直接劃入高校指定賬戶。其中,生活費貸款資金由學生憑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及貸款合同到學校財務處領取。如有特殊情況,經承辦金融機構同意,借款人可直接申請並獲得生活費貸款的部分現金。
第二十七條貸款變更:借款人要求貸款展期、提前還款、變更還款方式等合同相關內容的,應及時到承辦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貸款終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辦金融機構有權決定終止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
(1)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輟學、被開除、失蹤或者死亡的;
(3)出國留學或定居的;
(4)其他不再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情形。
第五章貼現利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對借款人給予利息補貼。生源地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學生學前賬戶所在地財政部門承擔,其余50%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條財政貼息期限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貸款期間產生的罰息或貸款展期產生的利息,財政部門不予補貼,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壹條貼息資金的申報和撥付:
承辦金融機構每季度填報《浙江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申報表》(見附件1),並及時上報上級農村信用社或商業銀行縣市分行;
農村信用社或商業銀行縣市級支行應按季度匯總所屬承辦行或分支機構上報的附件1,填寫《浙江省財政貼息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匯總申報表》(見附件2),並於季末前將所屬分支機構上報的附件2和附件1上報當地財政部門;同時,附件2將於季結束前報當地人民銀行和協調小組備案。
核對無誤後,財政部門將及時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相關承辦金融機構,並將撥付情況通知農村信用社或商業銀行縣市分行。
第三十二條各承辦金融機構必須確保貼息資金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當地人民銀行將對轄內金融機構上報的貼息資金準確性進行現場檢查。壹旦金融機構騙取貼息資金,財政部門可以停止撥付該機構的貼息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建立借款人違約記錄通報制度。如果借款人故意逃避銀行債務,使承接金融機構的貸款存在風險,承接金融機構可以在相關媒體和相關征信系統上公布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違約行為,並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以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浙江省財政助學貸款貼息協調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