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有關精神,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根據《關於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的若幹意見》(杭政〔2008〕7號)和《關於印發〈杭州市大學生創業資助資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人才〔2009〕180號)以及《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臨政發〔2009〕114號)精神,設立臨安市大學生自主創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創業資金”)。為規範創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壹、創業資金的來源
市財政每年從市人才專項資金中安排壹定的資金專項用於扶持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在市內創業。
二、扶持對象及條件
扶持對象為畢業後五年內的臨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時間為2005年及以後,從畢業證書的簽發之日算起,碩士及以上學歷不受戶籍限制),以本人名義在臨安市內創辦企業(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為準),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從事當年度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非禁止、非限制類發展項目(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可通過杭州人才人事網和杭州人才網檢索);
(二)大學生在市內創辦企業,必須由大學生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學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總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
對參加杭州市政府主辦的大學生創業大賽並獲獎的創業項目,在市內落地轉化的,按本辦法規定,給予創業資助。
三、扶持種類及用途
扶持種類包括商業貸款貼息、項目無償資助兩種,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創業要求自行選擇並提出申請。
(壹)商業貸款貼息
1.申請人獲得銀行商業貸款;
2.貸款應用於生產經營相關開支;
3.對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給予50%的貼息,最高額度為每年1500元;其中對所創辦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研發項目、文化創意類項目的,市財政按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據實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4.五年內只能享受壹次,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不含展期)。
(二)項目無償資助
1.申請人有具體的創業項目並具有可行性;
2.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市場前景及預期經濟與社會效益等,擇優進行無償資助;
3.對開展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項目,技術成熟已完成研發與小試並進入中試階段的項目,開展文化產品創作及衍生產品開發、提供專業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等的文化創意項目,以及以知識、信息等為主要生產要素,產品與服務有顯著創新性,有特定服務對象與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其它創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4.項目無償資助分為三個等級:2萬元、5萬元、10萬元;
5.資助資金須用於項目實施的研發與生產經營等,不得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支出;
6.已獲得市財政性科技經費、文創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動漫業發展專項資金、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方面專項資金(經費)項目資助的創業項目,不得再重復申請扶持資金。同壹企業申報無償資助的項目最多為2個。
商業貸款貼息或項目無償資助不能重復申請。
四、申報材料
申請人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戶口簿、畢業證(學生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商業貸款貼息的須填寫《臨安市大學生創業資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貸款合同、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項目無償資助的須填寫《臨安市大學生創業資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支出的合同、憑證和商業計劃書(項目可行性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提供在校證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項目孵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10萬元資助項目的,由創業導師或風投、創投機構及相關企業推薦的予以優先。
申請所需的各類表格均可在臨安人才網(www.hzyhrc.net)下載,也可到市人事局領取。
五、審批流程
(壹)申請商業貸款貼息的,具體按以下流程進行:
1.受理。由市人事局接受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2.審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壹次,市人事局進行初審後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5日前,會同市財政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3.公示。經審核通過的擬資助對象和貼息金額由市人事局在臨安人才網、擬資助對象的單位或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4.核準。經公示,對無異議的擬資助對象由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發放核準通知書;
5.撥付。根據核準通知書和申請人提供的商業貸款付息憑證,由市人事局在當年7月和次年1月,對商業貸款貼息進行撥付。
(二)申請項目無償資助的,具體按以下流程進行:
1.受理。由市人事局接受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2.審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壹次,市人事局進行初審後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5日前,會同市財政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3.評審。對審核通過的申報項目,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產業導向、自主創新、商業模式、企業規模、就業人數和利稅等要素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審組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人才辦、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相關產業專家組成,評審壹般每半年組織壹次,每年7月和1月分別評審上半年和下半年受理的項目;
4.公示。經評審通過的擬資助對象和資助金額由市人事局在臨安人才網、擬資助對象的單位或所在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5.核準。經公示,對無異議的擬資助對象由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發放核準通知書;
6.撥付。根據核準通知書,由市人事局對項目資助資金實行分兩期撥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資金根據項目進展程度,在首期資助資金通過考核或審計後再予撥付。
六、監督與管理
(壹)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負責創業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估工作。
(二)扶持對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對獲得的創業資金加強或完善財務管理;
2.獲得項目無償資助的,自每期資金撥付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向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遞交資金使用情況的財務報告和項目運行情況報告;
3.接受有關部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三)扶持對象如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騙取創業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負責創業資金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和監察機關等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創業資金屬貸款貼息和專項經費補助,按《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有關規定,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七、附則
(壹)創業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安排解決。
(二)本辦法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