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行了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證券後,原本集中在銀行的抵押資產變成了資本市場上眾多投資者持有的抵押債券,使得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相應分散。而且,由於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由抵押貸款組合擔保,分散了個人違約風險,投資的有效收益更能得到保障。
2.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解決了銀行抵押貸款中“短期負債支撐長期資產”的流動性問題。
因為按揭貸款的期限可以長達30年,所以對於發放按揭貸款的銀行來說,信貸資產的回收周期很長,而銀行吸收存款負債的最長時間只有5年(實際上居民存款主要是活期或1年)。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增加了銀行經營風險和管理難度。通過證券化,銀行可以通過及時在資本市場出售長期抵押貸款資產或持有流動性強的抵押貸款證券,解決銀行面臨的流動性約束。此外,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通過二級抵押市場打破抵押資金的地域限制,使抵押資金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流動,平衡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造成的抵押利率不均衡,使之平均化、市場化。
3.抵押貸款證券化對刺激壹級抵押貸款市場的積極作用。
對於抵押貸款借款人來說,抵押貸款證券化拓寬了抵押貸款的資金來源,增強了抵押貸款的流動性,分散了抵押貸款的風險,使金融機構能夠延長抵押貸款的時間,擴大抵押貸款的範圍,發放更多的住房抵押貸款,從而滿足市場購房者的融資需求。這樣,對於購房者來說,不會因為借貸資金短缺的瓶頸而延緩購房意願;房地產開發商也將有更多的機會出售其已建成和即將建成的物業,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環將有利於激活壹級抵押貸款市場,緩解房地產供需失衡,有效刺激社會總需求的增長。
法律依據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將信貸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資產產生的現金用於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化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受托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信托合同,委托貸款服務機構、資金托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等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承擔向投資機構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