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重大項目建設中,將發布招標公告,吸引施工隊伍投標,從而選擇合適的合作夥伴進行項目建設。這是最常見的壹種招標,生活中還有很多其他種類的招標公告,用於不同領域的施工。招標公告是指招標單位或者招標人在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工程建設、合作經營或者商品交易時,公布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和要求等項目內容,以期選擇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商的文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標有利於促進競爭,加強橫向經濟聯系,提高經濟效益。對於招標人來說,通過招標公告選擇貨物可以節約成本或投資,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或交貨期,保證工程或商品工程的質量,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1)公開性這是由招標的性質決定的。因為招標本身是壹種橫向經濟活動,招標人需要知道的壹切,如招標時間、招標要求、註意事項等,都要在招標公告中公開說明。
(2)緊迫性:招標人和被招標人只需要外界協助解決困難的任務和問題。而且短期內應該盡快解決。如果延誤,必然影響工作任務的完成,這就決定了招標公告的緊迫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必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項目進行招標,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