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壹個例子供妳參考:
寧波壹丈夫“偷”妻子身份證買車。
核心提示:如果還不上房貸,丈夫“借”了妻子的身份證買車,妻子卻全然不知。作為二手車商,其妻子應當知道,未經其本人到場並書面確認,並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屬於善意第三人。
由於無法辦理房貸,丈夫“借”了妻子的身份證買車,而妻子卻全然不知。這件奇葩的事情最近就發生在寧波市民楊女士身上。
最近,壹位女士報告說,她的丈夫拿著她的身份證在松江中路和何謙北路交叉口附近的愛聚惠二手車店購買了壹輛汽車。因為他的身份證在銀行是非法的,他無法獲得抵押貸款,所以他未經她的同意就偷走了她。
整理衣櫃,找到收據,問出真相
6月1日,邊肖向楊女士詢問情況。據楊女士回憶,發現丈夫買了壹輛車卻沒有告訴自己,因為他在整理衣服時發現了壹張收據。經過反復詢問,她說她在壹家二手車行購買了壹輛奧迪Q5。因為丈夫之前在銀行有不良信用記錄,她無法獲得貸款,所以她通過楊女士的身份證貸款買了壹輛車。第壹次打給車行5000元,車行說不夠,我就匯了10000。但是第二次匯款沒有證據。
現在我只想把15000元全部退回。經過壹番交涉,車主只答應退還10000,但剩下的5000沒有退還。“很明顯是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購買的,他辦理的信用貸款也沒有征求我的同意。為什麽不把錢都還回來?”
經銷商:先確認後否認,態度曖昧。
6月2日下午,邊肖電話聯系了愛聚惠二手車經銷商。壹名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最初向邊肖證實了這壹點,但在店內另壹名工作人員接聽電話後,他否認沒有15000元,然後掛斷了電話。
隨後,邊肖接到了楊女士的電話,她告訴邊肖,二手車經銷商已經退還了10000元,但仍有5000元不願退還。
律師建議:丈夫的單方行為壹般應認定無效。
隨後,向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了解情況,徐律師根據網民的表達提出建議:
從該網友的描述來看,其丈夫在未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以她的名義交了購車定金,他無權處分也無權代理,壹般應認定無效。
原因是:
首先,從《婚姻法》第十七條的司法解釋來看,“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顯然,買車不是日常需求,必須經過同意才能行使。因此,在沒有與妻子平等協商的情況下,丈夫顯然無權處置。二是《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處理共有財產的,壹般認定無效。”而且根據合同法第48條和第51條的規定,妻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定金。作為二手車商,其妻子應當知道,未經其本人到場並書面確認,並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該交易無效,應退還所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