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必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2.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戶口本或聯名卡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此外,職工婚前購買的住房為非夫妻共有的,配偶不得因購買該住房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婚前財產為婚後夫妻共有的,需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方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公積金政策各地區不統壹,具體細節需要聯系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四)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